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政策解读 本期法规解读,5分钟掌握新规“干货”: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独家推送、深入分析、精炼提要,帮助您补充税务知识,获取最新财税资讯,话不多说,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相关法规文件
Part 1
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
核心内容解读
Part 2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1. 修订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2.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二是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
▶三是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3. 修订后,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提醒: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 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
1. 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2. 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3. 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4. 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5. 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6. 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
7.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8.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9. 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10.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 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12. 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原标题: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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