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摘要: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什么是国际律师服务贸易为贸易服务的国际律师是指律师及其当事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生产、销售或消费,属于不同国家的贸易活动。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法律特征律师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其他服务贸易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1.律师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是律师,各国法律一般对律师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来说,要成为一名...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什么是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为贸易服务的国际律师是指律师及其当事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生产、销售或消费,属于不同国家的贸易活动。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法律特征

律师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其他服务贸易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律师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是律师,各国法律一般对律师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必须满足规定的教育和专业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素质,通过考试或考核获得律师资格,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或培训,才能获得执业许可证,正式成为律师。例如,《中国律师法》规定:

律师执业时,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3)良好的行为。在美国,要获得律师资格,我们必须首先在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以上学人民法学院学习约3年,并获得J.D学位(JurisDoctor,可直译为法律博士)。J.D学位结束后,参加各州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BarExam),通过考试后,只有通过行为调查,才能获得该州的律师资格,并允许从事律师执业。日本和中国一样,实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一的资格考试。如果你想成为一名律师,你必须首先参加两次全国司法考试。日本司法考试被称为世界上最困难的考试,通过率很低,不到2%。考试合格后,你必须在司法研究所学习两年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对律师资格的严格要求一方面取决于其专业服务的性质,另一方面保证其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图1

2.律师服务贸易对象的政治属性使各国律师服务贸易政策复杂化,直接影响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

律师服务是律师服务贸易的对象,律师服务依赖和使用法律,法律是规范和调整国家治理、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强制性规则。法律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是服务提供者-律师的基本责任。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是律师政治属性的集中体现。基于律师服务的政治属性,一个国家一般对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各国一般禁止或限制外国律师提供政治属性强的服务,如诉讼服务;对外国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一般比较严格。

3.律师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应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其执业行为一般应当遵守东道国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和资格授予国的有关规则。

律师服务的生产,即律师提供服务的行为和过程。世界各国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制定了严格的行为规则,规范了律师与当事人、司法人员的关系,调整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服务行为必须符合职业行为规则的要求,否则将受到处罚。

同时,律师提供的服务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实体法进行,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律师服务的销售应当符合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规定。许多国家对律师的收费方式和金额有原则规定。例如,一些国家不允许律师以胜诉费的形式收费,或者严格限制这种方式。律师服务的销售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国际律师服务的生产、销售或消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从事跨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一般应遵守东道国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和授予其资格的国家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

因此,跨国律师的执业行为存在双重职业行为规则的适用问题,东道国及其资格授予国相互协调和支持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的壁垒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是指国家政府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或障碍,体现在对外国律师主体资格、提供服务范围、服务机构组织形式、服务模式等方面的限制或禁止措施。大多数国家通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律师服务贸易壁垒,但服务自由流的限制程度不同。

(1)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的原因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国际贸易的控制和贸易壁垒是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然而,导致贸易进出口控制的因素很多。除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外,还可能涉及进出口贸易平衡、公共利益保护甚至国家安全等政治因素。对于国际律师月贿赂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主要原因是:

1.确保服务提供者-律师的合格性,保护当事人和公共利益。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提供商,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行为,具有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如果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没有统一的道德行为和专业质量要求,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和自己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国家对在自己国家执业的外国律师提出了或宽或严格的要求。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成为一个国家建立贸易壁垒的合法理由或合法的借口。

2.保护本国律师服务业。

世界各国律师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不一。那些律师数量较少、律师事务所规模普遍不大、服务质量不高、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较弱的国家,基于对本国律师服务业保护的需要,往往高筑贸易壁垒,设置种种限制,将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限制在最低程度。

3.传统上考虑律师的职业价值和法律文化。

由于国家在文化、历史、经济和法律职业结构上的差异,法律职业的管理存在巨大差异。各国文化传统、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观念的差异使其对律师职业价值的理解不统一。许多国家关注律师的政治属性和公共角色,认为法律服务不能作为贸易问题来处理,自然抵制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即一个国家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采取的具体限制措施。实际上,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壁垒如下:

1.对外国律师资格提出特殊要求。

如果要求外国律师在母国有良好的执业行为,未受到处罚,在国外执业已达到规定年限,或通过国内设立的考试或考核,可在国内注册执业。

2.限制外国律师的业务范围。

外国律师不得从事有关东道国法律的服务,禁止外国律师出庭辩护或代理,限制外国律师在母国法律的咨询服务等。

3.对执业组织形式的限制。

例如,外国律师服务机构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在东道国执业,允许其与东道国律师服务机构建立松散的联合服务机构,但不能与东道国律师服务机构或律师合作,不能聘请东道国律师等。

4.对外国律师的资金要求高于东道国律师。

如强制要求外国律师购买比东道国律师更高的职业责任保险,或支付高额职业责任保证金等。

5.限制服务模式。

对外国律师临时入境提供服务设置严格限制,规定外国律师在东道国居住的最长期限。

6.限制外国律师的执业身份。

如果外国律师只能作为外国法律顾问在东道国执业,其名片或信件上的头衔必须明确注明其身份,不能自称为东道国律师东道国律师或让当事人误认为他们是东道国律师。

7.限制外国律师执业范围。

外国律师只允许在指定地区设立机构提供服务,而不得在其他地区执业。

8.限制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或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机构的数量。

例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东道国只能设立代表处。

9.要求外国律师在东道国的最低居留期。

外国律师必须在东道国居住6个月以上,否则将在第二年取消执业资格。

10.对外国律师的其他限制性要求。

如果要求外国律师申请年度审查,支付大量费用远远超过当地律师支付的年度审查费用;过度要求外国律师披露其业务状况,威胁其商业秘密;等等。

如果严格执行这些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就可以筑起严格的壁垒,将外国律师及其服务挡在国外。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

具体来说,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逐步减少干预,消除障碍,通过国内立法或签,消除障碍,放松对与律师服务相关的人员和资本的管制(deregulation)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国家对外律师服务贸易体系的一部分,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中。

放松为外国律师服务的准人员,逐步减少或消除对外国律师或律师服务机构的歧视,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一个国家往往根据国内发展和国际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外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决定外国律师服务的市场准人和待遇政策。在实践中,律师服务业发展良好,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的国家主张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

2.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过程、趋势和相对状态,不能等同于绝对自由贸易。

贸易自由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事实上,贸易自由实际上是为了使相对的贸易自由越来越接近绝对的贸易自由,而不是也不可能实现绝对的自由。绝对自由贸易是指在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贸易利益千差万别、政治文化传统差异巨大的国际社会现实状态下,不可能实现不受任何限制的国际贸易。贸易自由化作为一种状态,是国际贸易在当前国内外法律环境下的相对自由状态;贸易自由化作为一个过程,是从相对贸易自由阶段向绝对贸易自由的理想状态迈进的过程;贸易自由化作为一种趋势,是从相对贸易自由到绝对贸易自由的一种趋势。可见,贸易自由化蕴含着动态和静态的双重含义。静态贸易自由化是指当前的贸易自由化;动态贸易自由化是指当前的贸易自由化理论,也包括从相对贸易自由化到绝对流动化的过程。

3.随着国际双边、地区和全球多边法律调整的干预,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渐深化和发展。

随着律师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国际双边、地区和全球多边国际经济协定将律师服务贸易纳入其标准化调整范围。例如,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达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律师服务贸易为自由化对象,纳入协议条款;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开放的律师服务市场;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该地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开始,决定实施比较GATs更彻底、广泛的自由化,优先考虑专业商业服务,包括律师服务;被称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积极推进成员国专业服务贸易自由化,认为各国应控制律师服务的过剩;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APEC)讨论还包括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欧盟在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WTO律师服务也被纳入其自由化范围(后面有特别讨论)。国际经济贸易协定对律师服务贸易的调整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将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卢成燕着.研究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8.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发表于2022-06-11,由周林编辑,文章《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由admin于2022年06月11日发布于本网,共4228个字,共5447人围观,目录为贸易方式,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国际律师服务贸易》相关的内容。

版权声明:

文章:(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来源:,阅读原文

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若有[原创]标注,均为本站原创文章,任何内容仅供学习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任何内容不得引用,文章若为转载文章,请注明作者来源,本站仅为分享知识,不参与商业活动,若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删除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775053793

9:00-18:00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