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服务贸易

摘要:国际保险服务贸易 什么是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国际保险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保险人向另一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并取得外汇的交易过程。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原因基于以下四个原因,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1.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密切相关,这是一个古老的事实。在运输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历史上,随着国际...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

什么是国际保险服务贸易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保险人向另一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并取得外汇的交易过程。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原因

基于以下四个原因,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

1.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需要。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密切相关,这是一个古老的事实。在运输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历史上,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交换中CIF(成本加保险和运费)条款,还是FOB(离岸价格)条款最终承担风险的是进口商。因此,它有权在国际范围内选择保险提供商,而不仅限于保险利益所在地。广义上,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将形成。

2.风险因素增加,社会不确定性增加。

保险客户数量、规模和风险的复杂性增加,风险的国际特征日益明显,导致保险服务的国际化趋势增强。为了保持自己的保持能力(抗风险能力),保险公司经常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再保险公司,并将其服务项目按比例委托给再保险公司。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规模的限制和过去缺乏经营经验,年轻的国内市场规模无法承担所有本地保险,因此只能严重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与直接保险相比,在传统的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再保险的管理规定要少得多。这种相对自由的情况使得再保险集团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发挥了更积极的作用。《中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还应处理每项业务的20%的再保险。虽然对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有限制,但对国外风险项目的数量更大,这也表明了寻求国际再保险服务的重要性。

3.促进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经纪人帮助跨国公司网络帮助跨国公司和工商集团,为他们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当地保险市场知识和财产转让法规,并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这些经纪人在帮助跨国公司合并其全球保险项目、提供复杂的再保险网络服务、促进国际保险服务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时甚至影响一定的保险服务市场及其贸易。

4.开展跨国公司自办保险业务。

近年来,由大公司自己创办的被称为主导保险公司(CaptivelnsuranceCompany),呈增长趋势。这些公司的保险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业务需求。它们大多位于离岸金融中心,通常不经营(不允许)本地业务。如果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那么每个公司只需要一个保险提供商,而不是去一个国家,然后购买当地公司的保险。虽然这种保险服务的提供发生在公司内部,但由于跨国业务的过境,支付本质上也发生了过境,这也应被视为服务贸易的发生。虽然在许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禁止从国外获得保险,或引导进口商通过法律法规使用国内保险,但投保人倾向于在许多风险类型的其他保险市场投保。纪人位于不同的地方时,这种冲突比保险利益更明显。

随着外国保险公司参与东道国保险公司或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量日益增加,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也为了满足跨国公司投保人的需求,或通过分散的地理位置,使保险品种多样化,或创造更好的竞争形象和声誉,在新的经济扩张中,赚取高潜在利润,扩大跨国运营,使保险服务进一步全球化。特别是随着长途通信技术的发展,可以增加长途保险服务贸易,进一步繁荣国际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保险过境服务。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壁垒

在许多国家,传统意义上的保险管理的作用是考虑经济、社会和其他国家的利益。合理的保险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社会政治原因实施有效的国家项目或政府保险服务;二是基于保护外汇储备、保险投资和税收征收等合法经济原因产生的资金需求。保护主义的直接作用是帮助国内保险服务提供商获得更多的保险服务项目。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壁垒主要出现在过境贸易和组织贸易(商业存在)的过程中。

直接障碍(限制措施)阻碍或阻止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险服务。这些都是非关税障碍。间接贸易障碍是对外商和当地商人的歧视性待遇。保险服务过境贸易中的直接贸易障碍主要与保险范围本地化的要求有关。如果运输保险在许多国家得到直接控制,或进口国要求接受保险,或出口国的附加保险条件。对于出口保险公司来说,最严格的直接限制是,个人或公司不得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进行商业交易。具体的控制方法是控制外汇支付。因为如果你想向外国投保,你必须支付外汇。

直接限制商业存在保险服务贸易通常与所有权本地化有关。许多国家要求大部分或总的利益所有权由国家控制,即大多数控股权。最终,国有保险公司垄断了市场。这种垄断的市场限制是针对所有国家,而不仅仅是针对个别国家或公司。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图1

间接的过境贸易障碍相当于货物贸易中的关税障碍,包括外汇控制、处罚或向外国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纳税,或要求外国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为当地利益承保。

间接限制商业存在一般是对市场准人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增加外资企业的市场运营成本。对当地保险许可证形式的限制主要是具体的保险合同设计、一定类型的保险储蓄和一定数量的公共利益要求。许多国家还采取法律或规章的形式,直接影响经营成本和利润结果,如歧视性税收和索赔要求。在要求外国保险公司资产本地化的过程中,将适用更严格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待遇原则显然不适用于当地市场上的外国投资者。

此外,对再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和内容的限制,以及对商业存在的就业人员的入境或选择限制,也构成了贸易障碍。《中国保险总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申请国内保险的,应当向国内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这表明,如果外国保险公司想要获得中国的国内保险服务,他们必须在中国有商业存在。同时,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国内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离业务,应优先考虑国内保险公司,这也是有利于当地保险公司的规定。更严重的是,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离业务或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离业务。这些规定显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很容易形成贸易障碍。

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广泛存在于各国,不仅存在于保险业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于保险业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例如,在西欧的法国、德国、比利时和其他国家,有各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保险业。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存在数量限制、政府采购、进口许可证、货币控制和交易限制、特殊就业条件、开业权(商业存在)、股权限制等具体壁垒形式,是各国使用频率较高的限制形式。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现状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首先,过境贸易,如海洋运输、航空和车辆运输保险服务、卫星发射等财产保险服务、再保险和辅助保险,都涉及过境保险服务贸易活动。

二是在东道国建立保险分支机构,通过商业存在在东道国保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形成保险服务贸易。这些服务可以涉及所有的商业保险服务。

第一类保险服务贸易依赖于贸易双方,而不是保险利益所在地;第二类保险服务贸易主要依赖于保险利益所在地。通过提供这两种保险服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市场。

参考文献

  1. ↑刘兴倍主编.商务管理.2008年清华大学出版社.2.
  2. ↑戴超平.国际服务贸易概论.1997年12月,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一版.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发表于2022-06-11,由周林编辑,文章《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由admin于2022年06月11日发布于本网,共2835个字,共5613人围观,目录为贸易方式,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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