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汇制

摘要:售汇制                    售汇制是什么?售汇制是指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需要使用外汇,可以持有效凭证到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外汇,按照规定向外汇支付。销汇制的具体内容具体地说:...

售汇制

                   

售汇制是什么?

售汇制是指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需要使用外汇,可以持有效凭证到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外汇,按照规定向外汇支付。

销汇制的具体内容

具体地说:

1.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书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二)进口自动登记制的货物,持有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应当持有进口合同。上述(1)、(2)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内)、开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从属费、出口项下的佣金(规定比例内)、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汇款,并持有(1)至(3)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具体来说,规定比例内的预付款是指进口合同或进口信用证上注明的占合同总金额的15%(含15%)以内的预付款。在规定比例内,银行可以按照《结汇、售汇、付汇暂行规定》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文件进行售汇和外汇支付。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的预付款,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发布的售汇通知书进行售汇和外汇支付。规定比例内的佣金,是指合同或信用证上注明的占合同总金额的5%(含5%)以内的暗佣金和折扣)。银行应牙外汇局发布的外汇销售通知单以外汇销售和外汇支付。国内机构在支付国际贸易项目下的运费和保费时,可以按照(3)的规定向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外汇,并向国内外运输、保险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支付。

(4)代理进口项目下的外汇使用,代理人应当将人民币转入代理人人民币账户,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外汇;委托人持有上述原有效商业文件和原有效文件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外汇,原货币转入代理人的进口账户;

(5)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购买外国入境展品的汇款,持有(1)至(3)项规定的有效凭证;

进口专利权、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持有进口合同或协议;

(7)出口项下的外汇退款,持结汇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退款证明;

(8)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有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和预付工程款。

2.以下国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经营性外汇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先用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支付,然后核实:

(一)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进口,经外贸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三)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经营者伙食津贴;

(4)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非融资租赁费等服务费;

(5)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和电信业务费用。

3.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支付下列贸易和非贸易经营性外汇支付,并持外汇局发出的外汇销售通知书:

(1)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款,应当持有进口合同、外国银行担保和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超过规定比例的佣金,应当持结汇单、出口合同、佣金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到外汇局申请外汇销售通知书,然后指定外汇银行购买外汇支付;

售汇制-图1

(2)在转口贸易项目下支付所需持进口合同、相应的出口合同、进口发票和提单向外汇局申请外汇销售通知,然后向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外汇支付;

4.境内机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使用,需持有关材料和外汇购买申请到外汇局申请外汇销售通知,然后向指定外汇银行支付:

(1)在境外举办展览、投资促进、培训、拍摄影视电影的,应当持有国家主管部委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协议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二)财政预算外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出国费用,必须持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出国文件和已办理签证的护照;

(3)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议的注册费、登记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境外邀请函和有关信件;

(4)国家教育委员会外国考试协调机构支付的外国考试费用,必须有外国协议和外国***提供的账单和结算通知书;

(五)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汇款,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有关协议、合同等;

(6)经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外航驻华代表或办事机构,其客货运费收入的人民币,须持售票清单和说明;

(7)在境外设立贸易或非贸易代表处或办事处,必须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开业费、支付清单和年度资金预算;

5.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目下的下列汇款,持所列有效凭证向指定外汇银行兑现:

(1)偿还国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的本息和费用,并持贷款协议和债权人偿还本息通知书;

(二)国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人支付通知书;

(三)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应当持有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6.境内机构资本融资局申报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目下的下列汇款,并凭外汇局批准的外汇指定银行:

(一)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书;

(2)境外外汇担保履约汇款,持担保合同、外汇局颁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

(三)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有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经批准需要外汇投资的注册资本;

7.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要求汇出境外时,应当向外汇局授权的指定外汇银行支付;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航驻华机构代理的客运、货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必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报,并持外汇局销售通知书向指定外汇银行支付;

8.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护照和原交换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换回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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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汇制发表于2022-06-04,由周林编辑,文章《售汇制》由admin于2022年06月04日发布于本网,共2390个字,共5772人围观,目录为外汇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售汇制》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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