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摘要: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的付汇管理是什么?进口货物付汇管理是国家通过海关对货物的实际监督,对付汇进口进行监督,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付汇核销的管理制度。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的付汇管理是什么?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是国家通过海关对货物的实际监督,对付汇进口进行监督,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付汇核销的管理制度。

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是《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进口货物的外汇支付管理也采用外汇核销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进口企业在进口外汇支付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出具的贸易进口外汇核销单申请外汇支付。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关电子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办理外汇核销。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申报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指定外汇银行审核并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

进口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1)进口单位办理外汇支付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份)。属于货物汇款的,还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和报关货币金额,并将核销单与其他外汇支付单一起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后,按货到汇款等结算方式对核销单第一联进行分类,装订成册,每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二联退回进口单位,将第三联与其他外汇支付单一起保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支付外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表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和核销表第二联退回进口单位;将第三联和核销表第一联提交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每月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和附带的核销文件,并在相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在办理核销申请时,进口单位应当将原进口货物申请表附在相应的核销表上(记录表附在相关核销表上),如实填写贸易进口支付表,填写贸易进口支付表。

(5)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提交的验证表和附件后,应在验证表和附件的报关单上加盖审核印章,保留验证表第一联,并将第二联和附件退回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验证表和附件保存五年备查。

(6)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统计月报。

(7)外汇局负责所有进口外汇支付的验证、检查和管理,并对进口单位和指定的外汇银行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定的外汇银行应当向当地外汇局提交验证和有关报表,外汇支付的进口单位应当向当地外汇局办理进口外汇验证和审查手续。

(8)货到汇款下的进口汇款,由外汇指定银行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下同)办理进口汇款,视为完成核销手续;其他结算方式下的进口汇款,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关手续(转口贸易下的进口汇款凭转口收入的结汇单)。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图1

(9)进口单位应当向当地外汇局易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汇进口单位名单。不在名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指定的外汇银行办理进口外汇支付。

(10)外汇局将及时向指定的外汇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局可以根据地区情况集中,或者下属分局分别公布地区外汇进口单位名单。

(11)外汇局有权根据进口单位的核销情况,随时向指定外汇银行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单位真实性审计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

(12)下列进口外汇支付应在外汇支付或开立进口信用证前,由进口单位逐一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并办理进口外汇支付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备案表的规定办理进口外汇支付手续:

不在外汇支付进口单位名单上;列入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进口单位名单;在外汇支付后90天内(不包括90天)不能到达报关;进口单位向市、县外汇指定银行支付外汇。

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监管

(1)外汇局交叉核实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提交的验证表,核实进口单位提交的验证表和附件,核实进口单位和银行的支付和验证。

(2)外汇局根据验证情况对进口单位和指定外汇银行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有疑问的文件、进口单位和指定外汇银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向报关单签发的地方海关进行二次检查。货物到达汇款的,外汇指定银行仍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检查。

(3)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外汇局审查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①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伪造、伪造、变更、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他凭证的。

②无法按时提供有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到货证明的。

③没有备案表的,需要凭备案表付汇。

④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附件或者丢失有关核销单的,应当漏报、隐瞒。

⑤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他规定。

参考文献

  1. ↑符海青主编.国际物流和货运代理.2009年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01.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发表于2022-06-03,由周林编辑,文章《进口货物付汇管理》由admin于2022年06月03日发布于本网,共2045个字,共5335人围观,目录为外汇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进口货物付汇管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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