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制
结汇制是什么?
结汇制是指国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必须及时将规定范围内的外汇收入转回国内,并按照指定外汇银行的上市汇率出售给指定外汇银行。
结汇制的具体内容
具体地说:
1.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必须全部结汇给指定的外汇银行: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收入的外汇;
(二)境外贷款下国际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境内免税商品收入在海关监管下构外汇;
(4)交通(包括各种运输方式)、港口(包括港口、机场)、邮电(不包括国际汇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种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外汇规费、罚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作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向境外出售房地产等资产收入外汇;
(8)境外投资企业收回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收回的外汇收入;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和退还的外汇保证金;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2)外汇捐赠、资助和援助收入。外汇捐赠包括境外政府、企业和个人以及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和私人组织的捐赠或援助。但是,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入。
2.国内机构以下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指定的外汇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的所有收入,应当结算并出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
(1)经营境外承包项目,为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等服务业务的公司(具体来说,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项目,为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对外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收入为合同期内境外汇入的上述相关项目。
(2)从事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收取和支付的外汇。从事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国家主管部门、委员会、局批准,从事外轮代理、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销售、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船舶检验、商业检验代理业务的机构。上述机构收取和支付的外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指定的外汇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收入为从事代理业务的境外收入的外汇,只能用于支付境外相关费用;支付国内相关费用,结算后必须用人民币支付,净收入按季度结算。代理出口项下的收入可以由代理方向指定的外汇银行结算,也可以转让委托方转让给委托方;代理投资企业也可以转让外汇投资中心;
(3)境内机构临时收付或临时收付下的外汇,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款、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款等,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净收入按年结算。
(4)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外汇可以开立临时收付外汇账户。其收入只能是外国旅行社预付的外汇,支出只能是外国游客因故不能旅行而退还的外汇。该账户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旅行社去年收到的总汇款的3%,其余97%应全部结算。
(5)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和十甲金可以开立临时收付外汇账尸,净收入按季结汇。
(6)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海洋运输公司、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海洋运输公司租船公司收入的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净收入按年结算。
3.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需持外汇局出具的开户凭证:
(一)国家批准专门用于偿还境内外汇债务并经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2)捐赠协议规定捐赠外汇由干境外支付;
(三)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外汇;
(五)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等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7)居民及来华人员及个人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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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制发表于2022-06-03,由周林编辑,文章《结汇制》由admin于2022年06月03日发布于本网,共1672个字,共5629人围观,目录为外汇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结汇制》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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