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

摘要:国际贸易欺诈            国际贸易欺诈(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什么是国际贸易欺诈 国际贸易欺诈通常是指一方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

国际贸易欺诈

           

国际贸易欺诈(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什么是国际贸易欺诈

国际贸易欺诈通常是指一方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对方货物、金钱或者船舶的行为。

   国际贸易欺诈类

国际贸易欺诈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海运欺诈

(一)伪造提单。提单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的重要文件之一,是海事运输的重要物权证明。因此,一些外国非法商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

1984年,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9000吨进口钢材的销售合同,价格条件是CFR温州,总价229.5万美元,托运人(卖方)虚构合同内容,与意大利塞得航运公司船东签发假提单,直接造成我们的经济损失229.5万美元。

(二)使用非法提单。欺诈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预付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提前签发的提单,因货物实际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的装运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货物的主要标志、数量或外观条件不良,托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算,即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上述三种行为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方的违法行为。

1998年12月17日,受客户委托,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进口1500吨化工产品合同,并将其交付到韩国山区。目的港中国江阴最迟装运期为 199年2月25日。按照常规,这段航运时间应该是3~4天,外商传真报的装运日期是1999年2月24日。我公司计算货船应该在2月28日前到达江阴。但实际上,船只直到3月4日才到达目的港。通过调查,我们的外贸公司得出结论,外商串通船公司签署了提单日期,给我们的客户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外方应赔偿我们外贸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欺诈。船舶和托运人(卖方)故意破坏船舶和货物,以获得高额保险费。

国际贸易欺诈-图1

1986年,中国一家公司租用繁荣轮运输进口货物,然后卖方和船舶在高价投保船舶和货物后沉没,并向保险公司索赔410万美元的损失,这也给我的进口公司造成了巨大的间接损失。

对于国际航运欺诈,我国外贸企业在与外商洽谈时,应了解船舶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实力,或直接要求外商雇佣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外国运输公司承运货物。此外,我们进口货物时最好使用FOB该方法用于出口货物CIF或CFR交易方式FOB价格进口,我们的进口商可以掌握租赁预订,卖方必须按照我们的指示装载,承运人根据与我们签订的运输合同名称、数量、质量、数量、装卸期、装卸港接受卖方的货物,满足合同要求,承运人才签发提单。中国的出口商应尽最大努力采用它CIF或CFR出口方式,安排我们了解的船舶公司运输货物,防止海运诈骗。

   二、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1.一些非法国际商人在签订合同时伪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者冒充具有贸易资格的人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没有法人资格或者注册资本的商业银行。他们编造假公司名称,制作假个人名片,与中国外贸企业协商,骗取货物或付款后逃跑;或者这些人是只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没有签订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人。他们大多来自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由于他们熟悉中国大陆的情况,他们可以吸引一些业务,从中联系起来,收取佣金,但他们不能从事直接的商品销售。

2、利用具有独立注册和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地位进行欺诈。该子公司的母公司知名度高,资本雄厚,子公司的资本可能很差。因此,以母公司的标志吸引大型业务,超出了自己的支付能力,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相对独立于母公司。因此,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风险,我们的外贸企业将遭受巨大的损失。

(二)变更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在外国公司与中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国人编造借口说他们不能履行合同,并向我们的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优惠的履行条件,并建议另一家外国公司代表他们履行合同。在这种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们的外贸公司没有对外国履约方的信用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并同意在不知道细节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履行合同,这很容易被欺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

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非常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大量订单的前提下,以合法形式签订合同或保函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最后即使法院命令支付,但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只承担较少的注册资本金额,给供应商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合同主体的欺诈时有发生,其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是,只要我们的外贸企业保持警惕,在签订合同时保持严格谨慎,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被骗案件的发生。在与外国公司进行贸易谈判时,我们的外贸企业可以直接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法人资格证书、营业证书、注册资本和法人地址等信用材料。此外,通过银行、行业工会、进出口商会、友好公司海外机构、外国出版企业黄页等渠道,可以了解和调查外国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和实力。

   3、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一)伪造开立信用证。主要原因是外国买家与一些信誉不佳的不知名小银行勾结,向我们出口公司开立虚假信用证,骗取我们发货,并在通过开证行取得提单后逃跑。

(二)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一些进口商经常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出口商难以察觉或难以满足的软条款,以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并要求我的出口商降低价格。常见的软条款如下:

1、信用证规定的各种日期都很紧。信用证业务的日期主要包括信用证的有效期、货物的最新装运日期和出口文件的提示日期。如果信用证规定的上述主要日期相对较短,我的出口商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和交付,导致文件不一致,影响外汇收集。

2、信用证对文件的要求特别严格和繁琐。当进口商收到文件时,他们会挑剔,挑出一些不重要的缺陷作为不一致的点。面对这种情况,我的出口商将更难满足文件一致性,从而影响安全外汇收集。

3、信用证规定,原海运提单由出口商在发货后直接发送给进口商。这样,我的出口商就会失去对货物的控制,买方可以在不支付赎回单的情况下提货。

4.信用证规定,买方的收货通知是卖方提交付款的文件之一。买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卖方在未收到收货通知的情况下无法结算外汇。然后买方会要求卖方以收货通知的价格处理货物。

5.利用信用证条款增加出口商的出口成本。当信用证规定所有银行费用由出口商或进口国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出口商承担时,上述条款对出口商非常不利。出口商不可能准确了解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银行费用,这实际上会增加成本和出口成本。

(三)开证行审核单吹毛求疵,拒付款,擅自下单。1994年9月12日,我的一家粮油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比德斯企业有限公司就买卖奶花芸豆达成交易确认。同年9月24日,荷兰银行出具了以粮油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我们的粮油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前装运货物,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文件提交给议付银行。同年10月17日,荷兰银行向议付银行提出拒绝支付所谓不一致的所谓不一致,并擅自向买方下订单。最后,我的粮油公司将荷兰银行告上法庭并胜诉。

(四)电汇、信汇或D/P欺诈等结算方式。由于成本低、方便快捷,这种结算方式常用于出口业务。然而,这种支付方式完全基于双方的声誉,风险很大。对于电汇和信汇,最大的风险是卖方将提单和其他物权凭证交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支付或买方支付后卖方不发货。D/P,买方可能会要求卖方降价处理货物或要求卖方D/P改为D/A进一步欺诈卖方。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除非有特殊协议或长期合作关系,否则不应采用上述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

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很多,总结如下:

1、利益驱动。财富迷恋是贸易欺诈的根本原因。正如香港民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提单欺诈案例解释》一文中所指出的,投机和欺诈是一种致富的方式。精心组织的海事欺诈往往给骗子带来好运。 欺诈的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财富渴望在夏天继续欺诈,恶性循环永无止境。然后受害者抱怨或国际贸易混乱。有人形容提单是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可见伪造提单的利润有多丰厚。

2.目前国际贸易一直存在漏洞。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例如,1993年修订的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信用证结算R单一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纯文件业务,相关方面处理文件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表面上提供完全符合台湾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开证行就有义务支付,无论文件的真实性如何:即使文件是卖方伪造的,银行也应承担与信用证表面一致的文件支付义务。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文件进行欺诈提供了有利条件。

3、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难以控制。国际贸易是基于易双方真诚相待、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台的谈判阶段,一方很难公开欺骗对方。但在台湾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卖双方远离海洋,在不同的地方,不见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都很难控制对方的履行,客观上为一方欺骗另一方提供了可能性。

4.打击国际贸易欺诈无效。虽然国际犯罪分子的欺诈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巨大的贸易损失,引起了国际经济和贸易界的极大愤怒。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非法行为,人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1980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了两次讨论国际贸易欺诈的会议,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任何打击国际欺诈的协议。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处罚欺诈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各地区的法律只能在本地区管辖,从而在打击跨境贸易欺诈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防止国际贸易欺诈

首先,当我们的外贸企业与外国人协商出口合同时,进口商应要求以与我们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型银行作为开证行。对于其他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我行应通过检查印章、密封等方式确定真实性。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增加外国银行的信用证。

其次,我们应该仔细审查信用证,注意它是否包含软条款。信用证包含软条款的,应当要求开证行修改或者删除。此外,当我们的外贸公司是信用证开证人时,我们应该仔细检查收益人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我们应立即通知我们的银行并要求其停止付款。必要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停止付款令。

最后,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结算。对于一些信用良好的长期合作客户,您可以选择更方便的付款或电汇结算方式。至于承兑单,应尽量避免使用。

国际贸易欺诈

国际贸易欺诈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国际贸易欺诈》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4515个字,共5117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国际贸易欺诈》相关的内容。

版权声明:

文章:(国际贸易欺诈),来源:,阅读原文

国际贸易欺诈若有[原创]标注,均为本站原创文章,任何内容仅供学习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任何内容不得引用,文章若为转载文章,请注明作者来源,本站仅为分享知识,不参与商业活动,若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删除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775053793

9:00-18:00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