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行政复审

摘要:反倾销行政复审            什么是反倾销行政复审?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具有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的程序性活动。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

反倾销行政复审

           

什么是反倾销行政复审?

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具有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的程序性活动。

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

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

也就是说,行政复审主要从三个方面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原反倾销案件:

第一,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来抵制倾销;

第二,如果取消或变更税收损害将继续存在或可以避免;

第三,同时审查上述两个方面。由于该审查是由原主管部门进行的,因此该审查也称为行政审查。

也就是说,行政审查主要审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三个要素,一是倾销的变化;二是损害的变化;三是因果关系的变化。无论是倾销还是损害,都有必要审查因果关系的变化,否则对相关利益相关者不公平。

建立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原因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反倾销立法规定了行政审查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增加。这些国家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行政审查制度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首先,由于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倾销及其对国内行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销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况并非一成不变。因此,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应有机会通过审查程序审查倾销或实质性损害的效果是否仍然存在或不再存在,并检查可预见的未来损害是否会发生变化,这是建立行政审查制度的最重要原因;

第二,倾销或损害的后果可能会因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得到纠正,也可能会因其他情况(如汇率变化)而发生变化。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各种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影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合法基础①。反倾销行政审查制度的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此外,行政审查制度与行政审查制度、行政审查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等相关概念也差异。因此,为了正确理解反倾销行政审查制度的本质,有必要比较行政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反倾销行政审查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

1.实质条件

反倾销行政审查的实质条件是客观情况的变化,主要是倾销和损害的变化果有这些变化之一,可以要求审查。

(1)倾销的变化

首先,倾销量增加了。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如果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下降,倾销范围将不可避免地大于原反倾销调查结果。此时,国内行业应要求主管部门重新计算倾销范围。

第二,倾销减少。倾销减少后,利害关系人也应申请重新审议,但对于倾销减少是否会导致反倾销行政审查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倾销消失了。如果出口商停止倾销,反倾销税的客观基础将不复存在。如果进口商主管部门继续按照原确定的倾销范围征收反倾销税,对出口商不公平,利害关系人应当申请复审。但是,为了避免出口商因价格变化而影响反倾销措施的正常实施,反倾销法通常限制行政复审。

第四,汇率变化。与国内销售价格相比,国际市场汇率的大幅变化导致了商品出口价格的变化。

(2)损坏的变化

首先,减少损害。由于进口数量减少,进口价格上涨,或由于经济复苏,国内工业损害减少。

第二,损害消失了。随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进口产品的价格上涨或减少,从而抵消了国内行业因倾销而造成的损害。

第三,损害是否继续或重现。当确认损害不会继续或重现时,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停止或改变课程征收的反倾销税。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审查取消或变更课程征收的反倾销税是否会导致损害的继续或重现。损害是否继续或重现,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或进口主管部门根据其职权进行审查。

2.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

(1)启动程序

行政审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开始。一是主管机关有正当理由自行审查,是主管机关按照职权进行的行政审查。第二,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利害关系方要求进行行政审查。以这种方式提出审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提交证据,以确认审查的必要性。如果反倾销税被取消或减少,损害不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二)按照证据规则提交证据

反倾销行政复审-图1

无论是主管机关主动提出的行政审查还是利害关系方的请求,都必须有真实的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交证据。

(3)期限限制

期限包括审查的时间限制和审查的时间限制。主管机关根据职权发起的行政审查与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审查的时间限制不同。主管机关对行政审查的时间没有明确的限制,认为可以在正确的时间进行。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行政审查,应当在最终反倾销税征收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但是,无论是主管机关发起的审查还是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审查,审查期限自决定审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审查期间,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并不妨碍。(4)反倾销行政审查的主要类别

首先,中期审查是指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一段时间后,是否应继续审查反倾销措施。由于这种审查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五年内进行的,因此通常被称为中期审查。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这一审查要求,但应提交必要的审查材料。反倾销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进行中期审查。中期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取消税收或价格承诺,也可能是加重或减少税收或价格承诺的条件。

第二,期末查,又称日落审查,即反倾销措施实施五年期满时,当局应当如期审查反倾销措施是否应当终止。期末审查的立案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可以继续倾销和损害。

第三,新出口商审查。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进口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制造商。新出口商申请审查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制裁的产品或出口商和制造商无关;二是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进口国出口;第三,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可以通过销售合同证明出口或出口计划。

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反倾销行政审查本质上属于行政审查的范畴,具有行政审查的一些特点,但反倾销行政审查并不等于行政审查。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议的主体不同

行政复议必须由行政对方提出。没有行政对方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按照职权主动审查。行政复议不是行政机关按照自己的职权主动审查的行为,而是一种不予理会的行为。行政复议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等利害关系人或者进口商主管机关提出。

2.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分级监督的行政活动。反倾销行政审查是为了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性。

3.审议内容不同

行政复议主要通过行政制度内部的层次监督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反倾销行政审查不仅监督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和合法性,而且还审查即将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其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外,相关利害关系方还负有举证责任。

5.期限不同

对于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对反倾销措施的行政复审,通常应在决定最终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承诺协议一年后和5年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倾销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区别

反倾销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Review)、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虽然都属于审查进口方主管机关反倾销措施的要求,以纠正主管机关的非法行政行为,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过程中,受不利决定的当事人要求司法机关审查原反倾销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违法,以确定是否维持原决定。毕竟,行政审查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审查,很难消除不公平的嫌疑,因此对反倾销行政机关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审查是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反倾销主管机苯滥用或误用其行政决定提供有力保障。司法审查是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反倾销规则的新条款。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都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是:

一是提到主体不同。反倾销行政审查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或者反倾销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行政审查的主体是多样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并不像行政审查那么广泛。虽然各国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差异很大,但很明显,进口方主管部门不能要求司法审查。此外,反倾销行政审查可以主动或被动地提出。反倾销司法审查一般不能主动提出,只能被动提出。

二是审查机关不同。反倾销行政审查由进口方主管部门审查,反倾销司法审查由反倾销立法规定的具体机关审查,法院一般承担司法审查职能。

第三,审查程序不同。反倾销行政审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主要以相关利害关系方要求的书面材料和证据为主,举证责任在相关利害关系方。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为司法程序,一般比较严格,举证责任一般在进口方主管部门。

第四,审判期限不同。反倾销措施的行政审查通常应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承诺协议一年后提出,也可在五年期届满前提出。此外,反倾销行政审查必须在提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反倾销司法审查时间一般较短。

最后,审查重点不同。反倾销行政审查不仅可以审查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反倾销措施的适当性。反倾销司法审查只能审查反倾销主管部门裁定或有关措施的合法性,而不能判断其适当性。此外,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一般应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除非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表示异议。

总之,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还有其他比较大的差异,且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司法审查或许更能体现其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 李毅等着.国际贸易救济措施.2005年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2. ↑ 刘凯旋,孙凤英.反倾销法律规则和会计证据.2009年中国经济出版社.06.

反倾销行政复审

反倾销行政复审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反倾销行政复审》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4191个字,共5662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反倾销行政复审》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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