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摘要: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协议国际分工原则协议国际分工原则它是由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的。他认为,如果经济一体化组织仅仅依靠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分工,就不可能完全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但可能导致各国企业的集中和垄断,影响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分工的发展和贸易的稳定。因此,必须实施协议的国际分工,尽可能保持竞争性贸易的不稳定,促进这种稳定...

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协议国际分工原则

协议国际分工原则它是由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的。他认为,如果经济一体化组织仅仅依靠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分工,就不可能完全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但可能导致各国企业的集中和垄断,影响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分工的发展和贸易的稳定。因此,必须实施协议的国际分工,尽可能保持竞争性贸易的不稳定,促进这种稳定。

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的运用条件

所谓协议国际分工,是指一个国家放弃某种商品的生产,向另一个国家提供国内市场,而另一个国家放弃另一种商品的生产,向另一个国家提供国内市场,即两个国家达成协议,实施协议国际分工。协议分工不能通过价格机制自动实现,必须通过当事人的某些协议实现,即通过经济一体化制度组织协议分工。例如,拉丁美洲中部共同市场的统一产业政策,由国家计划决定的分工是典型的协议国际分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了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实施协议国际分工是非常有利的,但达成协议分工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和劳动禀赋比例差异不大,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同。协议分工的对象产品可以在每个国家和地区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扩大竞争对手之间的分工和贸易不仅是关税联盟理论的贸易创造效应,也是协议国际分工理论的目标。然而,在因素禀赋比例或经济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由于成本差异较大或完全专业化,比较优势原则仍起主导作用,无需建立协议国际分工。

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图1

2.商品作为协议分工对象,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一般是重工业、化工等商品。

3.每个国家实施自己的专业产业,使对方的产业没有优缺点,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该行业的优缺点主要取决于规模扩大后的成本降低率、分工需求和增长率的增加。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经济-体化或共同市场必须在同一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建立,而不是在工业国家和初级产品生产国之间,即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之间建立;同时,也表明,在发达工业国家之间,进行协议分工的商品范围较广,因此利益也较大。此外,生活水平和文化等相似、相近的地区很容易达成协议,也很容易确保相互需求的平等增长。

参考文献

  1. ↑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理论第十四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相关条目

  • 综合发展战略理论
  • 大市场理论
  • 关税联盟理论

    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917个字,共5391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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