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概述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全称《1991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1991)是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和国际商会在《联合运输文件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同制定的国际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共有13条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1)本规则经当事人选择后适用,一旦适用,除非增加多式联运经营者的义务,否则超过当事人订立的条款。(2)定义了一些术语。(3)多式联运文件是多式联运经营者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经营者不得以相反的证据对抗善意文件持有人。(4)多式联运经营者在接管货物时停止交付货物。多式联运经营者对其雇主、代理人和其他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一切责任。(5)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基于完整的责任制,并对延迟交付承担责任。
(6)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为每个或每个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7)货物损坏或损失的原因是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不得享受责任限制。(8)货物损坏或损失由托运人造成的,多式联运经营者应当先对文件的善意持有人负责,然后向托运人追偿。(9)货物损坏明显的,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多式联运经营者提出索赔。(10)诉讼时效为9个月。(11)规则对侵权或违约都有效。(1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多式联运关系人。
1991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适用于规则
1.1 本规则将贸易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纳入运输合同。本规则将适用于订立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合同,以及是否签发文件。
1.2 在作出1.纳入1款后,双方同意,除非增加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责任或义务,否则本规则应超过任何与本规则相反的多式联运合同附加条款。
定 义
2.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以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运输货物的合同。
2.二 多式联运经营者(MTO)是指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并作为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
2.3 承运人是指实际完成或承担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无论他是否属于多式联运经营者。
2.4 托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者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2.5 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者那里收货的人。
2.6 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用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换,
(a)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或者
(b)表示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
2.7 接管是指货物已提交给多式联运经营者并由其接受。
2.8 交付是指:
(a)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
(b)根据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或交付地点的法律或特殊贸易习惯,货物由收货人或
(c)根据交付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定,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给当局或第三方。
2.9 特别提款权(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的记账单位。
2.10 货物是指包括活动物在内的任何财产,包括非多式联运运营商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载或包装工具,无论它们是想要还是已经装在舱面或舱内。
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
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应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此种资料接管货物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的注明,例如“托运人的重量、装载和计数”、“托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类似表述已在单证上以印就文本或批注作出。
多式联运经营者提出的反证不接受多式联运单证转让或等同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已传递给收货人并接受,收货人善意信任并采取行动。
4.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责任
4.1 责任期间
根据本规定,多式联运经营者自接管货物之日起交付货物。
4.2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雇主、代理人和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者应当对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时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其自身行为或者不同。
4.3 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多式联运经营者负责履行或安排下列必要的事项,以确保货物的交付:
(a)多式联运单证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签发的,应当向提交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b)多式联运单证以可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签发的,应当向提交背书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c)如果多式联运单证是通过可转让的方式交付给记名人签发的,货物应交付给提交正本单证和身份证明的人;如果该单证已通过按指示交付或空白背书转让,
(b)适用项目规定;
(d)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的,应当凭身份证将货物交付给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
(e)未签发文件的,应当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示的人,或者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取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权利的人。
5.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5.1 赔偿责任基础
除规则5.除规则6规定的免责事项外,多式联运经营者应对货物的损失、损坏和延迟交付负责。如果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发生在规则4中.在1规定的货物由其管理期间,除非多式联运经营者证明其本人、雇主、代理人或规则4规定的任何其他人没有过失或疏忽造成这种损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但是,多式联运经营者除非托运人声明如期交付的利益,否则不应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负责。
5.2 延迟交付
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协议的时间内交付,或者虽然没有这样的协议,但未能在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者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则为延迟交付。
5.3 延迟交付转为灭失
如果货物没有按规则5.2连续90天确定交付日期届满后交付,索赔人可以认为货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已经灭失。
5.4 海上或内河运输免责条款
尽管有规则5.根据1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者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在海上或内河运输中的损坏和延迟交付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否则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导航员或受雇人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时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但是,只要货物因船舶不适航而损坏或损坏,多式联运经营者就必须证明,5.估算5 赔偿金额
5.5.1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应按交付给收货人的地点和时间或多式联合运输
估算应交付地点和时间的货物价值。
5.5.2 货物的价值应当按照当时的商品交换价格计算,或者没有此价格时,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上述两种价格,按照同类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格计算。
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
6.1除非托运人在接管货物经营人接管货物之前就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作了声明,并在文件上注明,否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个或每个单位的666.67SDR或者毛重每公斤2SDR,以其高者为准。
6.2如果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运输工具携带一个或多个单位的货物,文件上列出的货物数量或货运单位数量视为计算限额的货物数量或货运单位数量。未按上述要求列出的,该运输工具应作为本单位。
6.3.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不涉及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公斤损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8.33SDR为限。
6.4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发生在多式联运的特定区域,则适用于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另一项责任限额。如果该特定区域有单独的运输合同,则根据引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的规定计算多式联运经营者对该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
6.5如果多式联运经营者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或非货物损失或间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收取的多式联运运费。
6.6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损失的责任限额。
7.多式联运经营者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如果证明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多式联运经营者本人故意造成或知道可能造成的行为或不关心造成的,多式联运经营者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8.1多式联运经营者接管货物时,托运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者保证,以其名义提供的货物类别、标志、数量、重量、体积和数量,以及货物的危险特征(如适用)是正确的。
8.托运人应当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因上述事项不正确或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
8.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证,托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8.4多式联运经营者获得此类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其对托运人以外任何人的赔偿责任。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9.1除非收货人在货物交付给他时,将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
9.2.货物损失或损坏不明显的,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起六日内未发出书面通知的,适用上述初步证据的有效性。
诉讼时效
除另有明确协议外,多式联运经营者除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外,应当解除本规定规定的赔偿责任。上述期限从货物交付之日起或者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或者按照规定计算.3.收货人有权自未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物。
本规则适用于侵权
本规则适用于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所有索赔,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
本规则适用于受雇人、代理人和受雇于他的其他人
本规则适用于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服务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提出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索赔,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行为。多式联运经营的雇主、代理人和其他人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规则6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强制性法律
本规则仅在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生效。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4147个字,共5829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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