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摘要:《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是什么?《政府投资条例》旨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于2019年4月14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政府投资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提高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条例。第二条政府所称政府资产投资建设...

《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是什么?

《政府投资条例》旨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于2019年4月14日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政府投资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

提高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条例。

第二条政府所称政府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安排的资金,包括新建、扩建、改造、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投资于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国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指导和驱动作用,鼓励社会基金投资于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遵循学习、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适应五条政府的发展

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借款筹集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于需要支持的经营项目,主要采用资本注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力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者,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

通过建立项目库,国家加强了政府投资基金项目使用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按照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二章政府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规范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工作,确保初步工作的深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政府秘密项目和国家秘密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出与政府投资相关的规划和产业政策,披露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和期限,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一)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政府投资条例》-图1

(3)初步设计及其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原因。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估、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作出批准的决定。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预算超过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第十条政府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造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

十、

三章

十五条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源等。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批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四章

符合本条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审批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

根据主要部门或其他部门批准的施工现场、施工规模和施工内容,实施拟变更施工现场或拟变更施工规模和施工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按照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十三条投资,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计划和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整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规定,第二十四条投资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根据项目竣工后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法律投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法律投资项目负责监督

加强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的案管理。

三十条投资项目审批及监督

三十一条投资项目

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责任的人员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超出审批权限;

(二)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未按规定核实或者调整;

(四)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借款筹集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列条令单位有下列条令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纠正,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拨付资金的建设活动,并依法给予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一)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

(二)欺诈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建设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六)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未按照建设工期实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让、隐匿、篡改、破坏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变,依法处罚负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案件。

七章

国防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了第三十七条科技管理办法。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三十九条条例

参考文献

  1. ↑ 国务院.第712号.2019年4月14日,中国政府网

《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政府投资条例》》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2997个字,共5440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政府投资条例》》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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