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

摘要:海关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是什么?海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理或者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活动。海关行政诉讼原则海关行政诉讼除遵循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外,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事实、法律原则、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两审原则、辩论原...

海关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是什么?

海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理或者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活动。

海关行政诉讼原则

海关行政诉讼除遵循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外,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事实、法律原则、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两审原则、辩论原则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民族语言、诉讼活动原则等,也应遵循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

(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适,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改变明显不公平的行政决定,但这只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一般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原则,反映了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司法审查的监督机制。

(二)行政复议自行选择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权利是中国法律民主的充分体现。当然,考虑到关税纠纷的专业性,《海关法》规定了复议的先进程序,即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只有不接受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为了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法律执行,海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海关行政诉讼是由1987年《海关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建立了全面、标准化的行政诉讼制度。涉及公民、法人重大利益的,应当赋予公民、法人诉诸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法制国家的重要原则。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其合法性。这不仅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海关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

1.对海关罚款、没收、警告、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决定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发生争议的;

3.对海关拘留进出境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有关文件、账簿、资料以及海关拘留移送走私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4.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复符合法定条件并申请海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

5.要求海关履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

6.认为海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7.认为海关侵犯了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管辖海关行政诉讼

(一)级别管辖

海关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区域管辖

海关行政案件一般由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海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海关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海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扣留货物、货物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图1

(三)共同管辖

有两起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权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指定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海关行政诉讼参与者

(一)原告

原告是依法提起海关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被告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海关复议议后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中,海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为海关复议机关。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其他与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在沿海航行的船舶运输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的货物,没有法律证明,被海关查获,承运人构成走私并受到处罚。承运人不接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船舶货物的所有者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四)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或者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原、被告)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诉讼。代表诉讼的律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 ↑张俊红主编.最新编辑的私人赌博证据识别、案件侦破技能和定罪刑标准规范.2005年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10.

海关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海关行政诉讼》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2505个字,共5298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关行政诉讼》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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