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总水平

摘要: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含义总市场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水平。总价格水平属于宏观经济范畴。它不仅全面反映了国民经济的状况,而且在调节国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影响总价格水平的...

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含义

总市场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水平。总价格水平属于宏观经济范畴。它不仅全面反映了国民经济的状况,而且在调节国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影响总价格水平的因素很多,如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人工资、社会积累、社会商品总需求与商品供应的关系、商品价格调整、货币价值变化等,都会导致总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

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我国价格法以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为立法目的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利用货币、金融、投资、进出口等政策措施。

市场价格总水平-图1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将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根本原因是价格总水平的剧烈波动,无论是急剧下降还是急剧上升,都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非常有害。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自然成为价格立法的重要目的。为了实现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政策目标,需要利用货币、金融、投资、进出口等宏观政策来监管经济。在货币政策方面,主要是利率、开放市场业务、降低贴现率、提高商业银行储备金率等间接金融监管手段,调整流通中的货币供应,保持货币价值稳定;在财政政策方面,通过增加收支,通过财政收支的变化影响宏观经济活动水平,然后影响总市场价格水平;在投资方面,通过增加或减少投资总量、监管和调整投资方向,减少总市场价格波动的资压力,加强国内市场价格管理。

稳定的市场价格总水平是指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或基本稳定,即不会有大幅波动,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应暴涨暴跌。总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一般有三个数量限制:即价格上涨不超过经济增长率、人民工资收入增长率和银行存款利率。

调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具体措施

为实现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我国价格法规定了以下具体的价格调控措施:

(1)建立价格监测制度

国家要想通过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就必须对市场价格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控制度,监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以满足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这是因为价格是市场上最活跃的因素,是受各种因素限制的变量。了解价格涨跌的真正原因及其发展趋势绝不容易。因此,《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控制度,监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进行必要和定期的监控,才能获得准确有价值的价格信息、数据和相关数据。这是政府及时采取必要和正确的价格调控措施的基础和前提。《价格监测条例》已经国家发改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建立重要的商品储备制度,建立价格调整基金

在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形成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整价格,即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独立定价。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价格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商品价格的波动和变化不会影响整体情况和社会稳定。然而,一些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重要产品,如谷物、棉花、石油产品、钢铁等,如果价格波动超过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承受能力,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国家和人民的整体长期利益,价格法规定应建立相对健全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整基金。通过储备货物的吞吐量来调整供需。当重要商品价格上涨过高时,储备货物可以出售,抑制价格上涨;当重要商品价格过低,影响生产者的合理收入时,即购买该商品,以支持价格,并通过这种方式调整价格,以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3)保护主要农产品的价格

为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和保障农产品市场供给,价格法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依法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倘若农业连年丰收,一些农业产品销售不畅,价格大跌,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时,政府可作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的决定,要求按保护价收购议价粮,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压级压价,不打白条,这会极大地鼓舞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4)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或应急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围绕商品价值波动,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是正常现象,也是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政治、经济和自然灾害,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可能突然显著上涨或下跌。显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就会导致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和社会秩序的紊乱,影响社会的稳定,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制差价率或利润率、限价、价格申报制度和价格调整备案制度。

《价格法》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来控制市场价格的总水平。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和法律措施来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或基本稳定,而不会出现异常和巨大的波动。然而,由于战争、自然灾害、通货膨胀等原因,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突然剧烈波动并不能完全排除。因此,《价格法》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这是在非常时期稳定价格、确保供应、稳定人民生活、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避免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选择,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消除应急措施时,应及时解除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发表于2022-06-10,由周林编辑,文章《市场价格总水平》由admin于2022年06月10日发布于本网,共2346个字,共5353人围观,目录为经济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市场价格总水平》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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