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集中度

摘要:四企业集中度 四是企业集中度(Four-firmConcentrationRate;CR4)四企业集中度是多少?四是企业集中度在一个行业中,四大企业的产出占该行业总产出的百分比。集中率取值范围广,完全竞争市场几乎为零,完全垄断市场占100%。寡头和垄断竞争的划分往往以40为界:四大企业集中率超过40%时,被视为寡...

四企业集中度

四是企业集中度(Four-firmConcentrationRate;CR4)

四企业集中度是多少?

四是企业集中度在一个行业中,四大企业的产出占该行业总产出的百分比。

集中率取值范围广,完全竞争市场几乎为零,完全垄断市场占100%。寡头和垄断竞争的划分往往以40为界:四大企业集中率超过40%时,被视为寡头垄断市场;当四大企业集中率低于40%时,被视为垄断竞争市场。

四企业集中度-图1

合并诉讼中的四家企业集中度

20世纪60~70年代,法院和执法机构最常用的是四企业集中率(CR为了确定某个市场的风险。CR4即市场上四大企业的总市场份额。因此,如果市场上四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20%、15%和10%,CR4.75%。这样的市场被认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市场上的每一次合并都应该得到很好的审查。CR4小很多,比如25%,即使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有点大,也可能是合法的。根据司法部1968年颁布的原合并指南,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上(CR4.超过75%),两个市场份额分别为4%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被推定为违法。如果市场集中度较低,则两个市场份额各为5%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被推定为违法。该指南比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宽容得多,因为后者也谴责了不集中的市场总市场份额不到8%的合并。

概念上,CR4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市场上的四大企业可能会寻求帮助,而市场的其他部分仍然具有竞争力。如果这四家公司构成了整个市场或几乎所有的市场,他们的卡特尔价格几乎是垄断价格。如果这四家最大公司的总市场份额很小,他们就无法将价格大大超过竞争水平。

自合并诉讼采用以来CR在4个标准之后,关于如何应用它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人们关心的是,一个市场的集中度需要详细审查其中的集中活动,以及当事人必须有多大,它们的合并将有损害竞争的重大风险。一个极端是最高法院的做法,即当市场集中度不高时,小企业之间的集中也受到谴责;另一个极端是,有些人建议,如果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到60%,合并就不可能有害。在两极之间,有一个模糊的协议,即如果市场CR如果超过75%,则容易发生通谋;CR4%左右,一般是安全港,这个市场的大部分集中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人们普遍同意,如果CR4为75%或更高,合并后企业市场份额超过12%的,合并应违法。

四是企业集中度缺陷

四大企业集中度存在较大缺陷,不同时考虑企业规模分布和集中度。假设某个市场的四大企业占15%,市场集中度为60%;但是,如果最大企业的份额是57%,最后三家企业的份额是1%,那么市场集中度仍然是60%。众所周知,这两个市场的垄断竞争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根据动态竞争理论,引入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来衡量市场集中度。

参考文献

  1. ↑魏玉,龚治国.西方经济学.2009年电子工业出版社.08.
  2. ↑赫伯特·霍温坎普;许光耀,江山,王晨.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及其实践第三版.2009年法律出版社.12

四企业集中度

四企业集中度发表于2022-06-10,由周林编辑,文章《四企业集中度》由admin于2022年06月10日发布于本网,共1179个字,共5834人围观,目录为经济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四企业集中度》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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