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

摘要:337条款        337条款(Section 337)    什么是337条款 三三七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19300年命名。此后,《美国1988年...

337条款

       

337条款(Section 337)

   什么是337条款

三三七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19300年命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修订,使其更容易使用,并将其约束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修订,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用于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犯进口产品的侵犯。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

337条款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在美国进口货物或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影响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进口到美国后销售,侵犯了美国注册的有效和可执行的专利和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相关的产品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这些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的,美国应该处理它们。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二)不公平贸易不侵犯上述四项权利的,申诉人必须证明:①美国正在建立相关产业或产业;②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破坏或严重损害国内工业或阻碍工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而不是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立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上诉决定立案,很少自己立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上诉后,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内部律师调查投诉背景,决定投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官员也可以联系被告,以确定他们是否可以从被告那里获得信息,以及在调查中的上诉是否有事实依据。这个过程持续了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它将发布公告,并将上诉和公告副本送达被告,然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任命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内部律师也将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整个调查。

最终裁决的目标时间必须在立案后45天内确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终止。

2.应诉

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调查公告之日起20天内,应诉人应书面应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诉人在起诉中同时申请临时救济措施,被告必须在申请送达之日起10天内作出反应并正式回应,否则视为同意该申请。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应诉规定回应诉讼,则视为放弃辩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立即应起诉人的要求采取救济措施。

3.披露

披露程序是各方获取信息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披露方式包括书面证词、书面询问、出示证据、请求承认等。由于此类调查时间紧,如果调查过程为1年,整个披露程序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在披露过程中,行政法官可以召开会议,处理各种申请或要求更多信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人实施制裁。

4.听证

听证阶段结束后的一个月是听证准备阶段,可持续一天~几周。

5.裁决

337条款-图1

听证会结束后,各方最多有一个月的时间准备行政法官在裁决时考虑的证据和材料。行政法官有大约60天的时间考虑听证会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并准备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步裁决。行政法官的裁决包括被告是否违反了337条款,并规定了被告希望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进口的保证金数量。如果本案不涉及上述四种知识产权,行政法官还必须裁定国内行业是否受到损害。与此同时,行政法官还将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各方可以就行政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并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审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审查申请,也可以主动决定审查。不提出申请意味着放弃未来任何上诉的权利。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审查裁决,将对审查的范围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审查,行政法官的裁决将在45天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报告。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违反37条款的,应当向总统提交裁决和依据。总统可以在60天内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一旦总统同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

6.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负责审理最终裁决的上诉,各方必须在最终裁决后60天内提出上诉。

   337条款的救济措施

1.排除令(In rem exclusion orders)

337条款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排除令,即禁止货物进口到美国。这种排除令只能针对被告的产品,也可以针对所有侵权产品,非当事人也不例外。这种救济方法只对最终进口的货物有效。如果进口商继续试图进口该产品,而不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书面警告如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可以下令扣留和没收货物。

2.临时排除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s,TEOs)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现违反337条款的理由,可以发出临时排除令。临时排除令应在立案后90天内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0天。临时排除令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有很高的证据要求。为防止滥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要求起诉人在获得临时救济前支付保证金。

3.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停止令可以取代排除令或临时排除令,或与前者同时采用。停止令的目的是在不禁止进口产品的情况下打击一些不公平行为。禁止要求被告改变被裁定为非法行为或做法,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可用于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违反337条款之前进口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命令,要求该公司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某种营销手段和一些反竞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采取救济措施之前,必须考虑公共卫生、竞争、消费者利益等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权对未遵守停止令的被告人进行民事处罚,最高罚款为10万美元/天或进口产品国内价值的两倍。这种措施也很少使用。只读存储器(CERTAIN ERASABLE PROGRAMMABLE READ ONLY MEMORIES (EPROMs))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停止令的被告处以高达260万美元的罚款。此外,如果双方达成和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许可令,保留执行协议的权利。在墨水中携带材料(CERTAIN CARRIER MATERIALS BEARING INK COMPOSITION TO BE USED IN ADRY ADHESIVE-FREE THERMAL TRANSFER PROCESS)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允许令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给予金钱处罚的权利际贸易委员会命令执行的有力工具。

   诉诸337条款GATT/WTO的争端

1987年4月,欧洲共产党就美国337条款违反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要求与美国协商。谈判失败后,关贸总协定于1988年1月成立专家组。1989年11月,关贸总协定通过专家组报告认定,337条款违反了美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给予进口产品国民待遇的义务。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修订了337条款,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然而,欧洲共产党仍然认为,修订后的337条款并没有消除1989年专家组报告中确定的主要不符,并进一步违反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0年1月,欧洲共产党再次要求与美国就337条款进行谈判。

   中国应对美国337条款的战略

目前,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大多针对亚洲国家(地区),特别是中国、台湾、马来西亚、日本和香港。其中,中国涉及10起,中国涉及8起。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中国已成为美国337条款的最大受害者。

主要原因是中国主要向美国出口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主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子、玩具、家用电器和包。中国之所以在这些商品上占据美国市场,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在从生产劳动密集型工业产品到生产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产品的经济结构过渡过程中,这些产品的生产基地逐渐转移到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提供商,中国在这些商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然而,这些出口到美国的工业产品中,大多数缺乏独立的知识产权,并通过仿制或OEM进行OEM(OEM)美国知识产权》的337条款,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很容易起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侵犯知识产权并进行不公平竞争。一方面,这些指控会影响中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口和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美国国内企业也可以继续使用337条款作为打击中国竞争对手的隐藏非关税障碍。

国内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保护自身利益,避免损失:

1.提高对337条款的理解和理解,防范风险

出口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特别是OEM、ODM以出口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当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具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作权等证明文件。外商既不是权利人,也不具备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考虑法律风险,并在合同中签订侵犯知识产权的条款。

2.一旦涉案,要积极及时应诉

当被美国制造商起诉时,中国企业应及时、积极地回应诉讼。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商标和专利专业知识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积极辩护,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争取胜诉。

3. 寻求和解

为了避免美国市场的损失,必要时可以考虑与美国企业和解。

337条款

337条款发表于2022-05-27,由周林编辑,文章《337条款》由admin于2022年05月27日发布于本网,共4177个字,共5781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337条款》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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