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摘要: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什么是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 条件最好的惠国待遇这意味着,如果缔约方有条件向第三国提供优惠待遇,缔约方必须提供相同的补偿才能享受优惠待遇。由于美国首先采用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原则,也被称为美国最有利待遇。   &...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什么是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

条件最好的惠国待遇这意味着,如果缔约方有条件向第三国提供优惠待遇,缔约方必须提供相同的补偿才能享受优惠待遇。由于美国首先采用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原则,也被称为美国最有利待遇。

   有条件的美国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亚历山大·在汉密尔顿共和党的统治下,美国实施了高关税政策,以保护幼稚的产业,增加美国的财政收入。与英国和欧洲国家不同,美国的对外贸易是基于两个原则:一个是最有利的条件;另一个是关税自治。

1.条件最好的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两个缔约国之间的相互保障。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第三方关税减免,并自动适用于另一方。条件是另一方应做出相应的减免。与五种条件下的最惠国待遇相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1)歧视性。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下,A国家(施惠国)或关税减让方的给惠是单方面的,即不在乎对方是否有回报,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要求作为美国(给惠国)的贸易伙伴,如果享受其最惠国待遇,就必须为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付出代价,即作出回报。这意味着欧洲国家自动和单方面地将他们之间谈判获得的关税减让应用于美国。美国可以筑起高关税壁垒,一方面保护其幼稚的产业,阻止来自英国和欧洲的工业成品,另一方面利用英国和欧洲的免税或低关税将农副产品的来源输入这些国家。因此,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是歧视性的。自18世纪末以来,对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的解释不仅得到了美国外交部门的支持,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认为这是一项有效合同所需的必要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越来越明显。

(2)美国要求回报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其初衷是不鼓励与欧洲制度的国家进行商业谈判。

2.关税自治

(1)关税自治来自美国的联邦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决定关税率的权力来自国会特有的特权。根据这一制度,美国不可能参与欧洲的双边商业条约制度,因为根据无条件最有利于国家的待遇,双方应相互遵守约束关税,任何关税变更都应由双方协商。这意味着国会必须授权行政(总统)进行关税减免谈判,从而获得关税减免的选择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山是联邦权力和州权的精致平衡,这是三权分立联邦制度无法容忍的。关税自治阻碍了美国加入欧洲的双边条约制度。当然,防止贸易伙伴报复的最好方法是不与任何国家进行关税减免谈判。就像雅克布一样·维纳(jacobViner)如果我们普遍遵循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其实根本不给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图1

(2)关税自治和最有条件的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支持和补充,充分满足了美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需要。

3.有条件将最惠国待遇转变为最惠国待遇

在19世纪的最后30年里,随着石油工业和无线电通信的发展,以及内燃发动机等一系列新技术的使用,国际运输成本普遍急剧下降。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大量廉价谷物涌入欧洲。从美国进口的工业成品的绝对数量也急剧增加。美国的保护主义高关税与欧洲的保护主义高关税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欧洲大陆和美国之间的商业矛盾日益激烈。1879年,欧洲谷物价格急剧下跌,促使德国提高关税。1892年,法国通过了MelineTariff。意大利还在1887年和1888年对谷物征税。

列强之间的经济竞争和对海外殖民地的竞争极大地毒害了全球关系。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成立了一个关税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提出一份政策报告,以充分保护美国的出口利益。1918年,委员会报告建议,威尔逊总统将五项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基础(WoodrowWilson)在战后国际秩序十四点计划中列出和平条件和第三点。

代表美国向五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转变的是1922年的Fordney-Mccumber关税法。然而,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无权承担特殊的关税担保(即约束关税),欧洲国家意识到,即使美国国会投票同意五种条件下最有利于国家的待遇,这并不意味着国会计划放弃其关税权力。也就是说,美国的关税仍然是完全自治的,不能谈判。作为战后最大的债权国,美国正在就欧洲巨大的债务偿还方式进行谈判。因此,在欧洲国家看来,这一法律变化只是加强了美国对欧洲国家谈判关税减免或贸易自由化措施的单方面要求。因此,这种基于双边条件的最有利待遇只是正式的,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作用非常有限。

美国政府最终承认,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放弃了五项最惠国待遇与关税自治的矛盾。根据新法律,国会授权美国总统进行关税谈判,并可以采取其他有限的权力来缓解与其他政府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这种双边互惠待遇安排已成为美国贸易立法的永久特征GATT出现。美国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来自美国特定的政治结构、法制和经济发展水平。

随着美国国际经济地位的变化,其形式和内容也在发生变化,这可以说是他们不想对别人做的事。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美国不想受到其他国家的歧视,自然也不应该受到其他国家的歧视。两次世界大战前的历史经验证明,基于双边条件的五种最有利待遇或互利待遇未能作为不歧视和自由贸易的法律基础。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最优惠待遇与无条件的最优惠待遇的区别在于授予第三方的利益、优惠待遇、豁免或特权是否附有条件,即利益、优惠待遇、豁免或特权是否需要提供一定的条件。因此,有条件最优惠待遇的条件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给予最优惠待遇是基于对方的条件,你不给我,我不给你。但提供最优惠待遇是否要求对方相应的补偿作为最优惠待遇的前提,如果一方享受各种优惠待遇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是无条件的最优惠待遇,否则是有条件的最优惠待遇。

相关条目

  • 最惠国待遇原则

参考文献

  1. ↑ 贾建华,菅宏主编.第七章 国际贸易行为限制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新编辑.2004年1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2. ↑ 王传丽主编.第五章 国际经济法.2004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发表于2022-05-27,由周林编辑,文章《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由admin于2022年05月27日发布于本网,共2432个字,共5803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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