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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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条款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条款是什么?

首要条款指明提单适用于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条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提单都包含这一条款。《中国海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也制定了这一条款,其中第三条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和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国际公约。

主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主要条款是提单的组成部分。主要条款的内容主要是规定提单适用的法律,即提单的制定应以什么法律为基础,提单的争议应以什么法律为基础。各国航运公司的提单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适用国内法。许多画家的国内法是基于海牙规则的。在提单中设立主要条款的目的是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在非海牙规则缔约国发布的提单。

产生主要条款

《海牙规则》提单首要条款(Hague Rules)生效后,它出现在提单中。由于提单运输将涉及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国家(地区)涉及海上运输的法律不同,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意义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原则,几乎不例外地在提单中规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

但随着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出现(Hague-Visby Rules)以及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三大提单公约的相继生效,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三大公约均规定了其强制适用范围,因此在提单属于公约强制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若***地国为公约缔约国或参加国,总会优先适用公约。提单公约的迅速普及使它们几乎成为提单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一种世界法,致使人们一想到提单就首先想到适用提单的强制性规定——提单公约或其相应的国内法。

正是由于提单公约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提单方非常熟悉公约的内容,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最高权利逐渐得到承运人双方的认可。因此,无论提单是否属于公约的强制适用范围,无论航运公司是公约缔约国还是参与国,提单都将增加一个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适用国际公约或实施公约的内国法,并赋予该条款最高的地位和效力。这通常被称为提单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款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主要条款列在提单背面条款的第一或定义条款后,少数提单将主要条款列入其他条款之间,如中远提单的主要条款列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后。一些提单在主要条款前注明Paramount clause”或“Clauseparamount这个词一目了然,很容易识别出主要条款。也有提单不在主要条款之前注明,而是直接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权利和豁免适用于国际公约或其相应的内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注明,但条款仍然可以从条款的内容中推断为主要条款。

法律性质的法律性质

1.主要条款具有内容整合的性质。主要条款也是提单条款之一,与正面条款、背面条款、背书、注释等提单内容相结合,构成提单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载的收据,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当提单转让给收货人或受让人时,提单是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中国《海上商业法》第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主要条款一般遵循定义条款后,通常表示:The Bill of Lading shall have effect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dated Brussel on 25 February 1968(the Hague)…。”此处的“subject to…”译作“以…为条件而依赖…”,没有调整(be governed by…)意思。整句话的正确翻译应该是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是根据1968年2月25日在布鲁赛尔签署的布鲁赛尔签署的一些法律规定的统一提单…。由此可见,这里引用的《海牙规则》作为确定提单效力的条件出现,并入提单成为提单内容的一部分,是提单条款之一。也就是说,主要条款具有并入内容的性质。法律适用条款引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实体法),调整提单证明或包含的合同(争议),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主要条款包含的提单公约或相应的内国法是合同的一部分。

2.效力优先第一条paramount这个词具有最高、最高和最重要的意义。该条款在所有提单条款中的地位至高无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它具有优先地位和最高效力。除得违反提单适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条款与提单相冲突的,以主要条款为准。一些学者举例解释了主要条款与普通冲突之间的有效定位。

首要条款-图1

在海上货物运输损坏赔偿***中,提单首要条款约定的提单的有效性依照《海牙规则》第三条规定: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handle,stow,carry,keep,care for,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也就是说,承运人应该装卸和积载货物…承担责任,不能通过协议免除这些责任。合并提单的租的租约中订立FIO条款,即承租人承担装卸作业的费用和风险。FIO条款与主要条款相矛盾。美国***认为,提单主要条款引用的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义务是不可转换的,承运人不能依据FIO条款不能根据托运人指定的货物装卸和支付运费。装卸是工人完成的事实,以实现将货物损坏的责任转移给承租人的目的。FIO条款的效力被首要条款的效力所否定,承运人仍须依据首要条款中的《海牙规则》负责,而不能依据FIO条款免责。同类案件,意大利***认为,只要双方明确据海牙规则明确提单的有效性,并将租约纳入提单,包括主要条款的公约就有效,承运人应严格遵守《海牙规则》规定的义务。在英国,大多数案例认为,只要提单公约或其相应的内国法被纳入提单,主要条款优先于其他条款,包括可能发生冲突的条款。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都认识到提单主要条款的有效性,普通条款不得与主要条款相冲突,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海事司法的共识。

适用于中国的首要条款

中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四十四条又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上述两条规定,中国的海上运输(包括进出口)必须符合《海上商法》的强制性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显然,《海上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是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中国法律不限制承运人增加责任和义务,但减少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视为无效。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和主要条款不得违反《海上商法》的强制性规定。

众所周知,至少《海牙规则》在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方面比中国《海商法》轻得多。例如,在赔偿限额方面。《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每包或每单位100英镑,而《中国海商法》规定每个或每个货运单位66英镑.7计算单位,或每公斤2个计算单位,以高为准,大大提高了赔偿限额;同时,在享受责任限制条件方面, 海商法也规定了比海牙规则更严格的条件。另一个例子是,《海商法》扩大了承运人和货物的定义范围,延长了责任期,增加了暂停、中断和延迟交付的规定。相比之下,《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大大增加。

第一条款是提单当事人意味着自治的产物。提单公约适用范围的限制和相应国家法律的强制性限制了当事人选择提单适用法律的合同自由。在这两个限制因素的影响下,提单的主要条款应运而生。主要条款不同于法律适用条款。它是一种具有内容并入性和效力优先级的提单条款,其强制性不能一概而论。在中国,提单的主要条款纳入公约的有效性不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提单准证法、《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和提单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 ↑ 赵哲伟主编.国际经济法新编.2010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08.
  2. ↑ .2005年海达法律评论2005年.2006年7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一版.

首要条款

首要条款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首要条款》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3331个字,共5707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首要条款》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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