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议

摘要: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judicial review)司法审议是什么?司法审议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当事人对进口方调查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

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judicial review)

司法审议是什么?

司法审议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当事人对进口方调查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进行审议的司法救济措施。

司法审查机构及效力

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即国内立法中包含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应当设立司法、仲裁或者行政裁决机构或者程序,特别用于快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裁决审查有关的行政行为。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负责裁决或者审查的主管机关。本文对司法审查的机关和程序提出了要求。

在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职责由专门法院行使,即国际贸易法院的初审法院(CI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国际贸易法院是1980年成立的专门法院,属于《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院,对反倾销、反补贴纠纷等国际贸易问题(如进口货物分类评估、海关代理人评估)有独家管辖权。不接受国际贸易法院裁判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与其他上诉法院一样,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特别是适当的审查标准(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of review)。

在欧盟(欧洲共产党),反倾销决定的司法救济方式有很多。首先,可以直接起诉,包括对卢森堡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1egality)进行司法审查。其次,可以对成员国为实施欧盟措施而采取的措施提起诉讼。例如,进口商要求免除其对临时关税的担保,或退还已支付的最终关税。在这些情况下,起诉人可以根据有关成员国的有关法律提起适当的诉讼,并要求国内法院要求欧盟法院对欧盟措施的有效性作出初裁决。最后,欧盟主管部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非法反倾销措施造成的损失。

司法审议范围

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法审查的范围规定为与最终裁决和第十l本条规定范围内的裁决审查有关行政行为。本条规定是国内法成员确定司法审查范围的最低要求,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范围为两类:一类是与最终裁决有关的行为,如最终裁决的倾销和损害;另一种是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行为,是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税后一定时间内主动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对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的重新审查。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司法审查继续征税或者终止征税的决定。美国、欧盟等成员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比WTO司法审查范围一般规定反倾销协议。

根据美国法律,可以对两种裁决提出司法审查:(1)不启动反倾销程序的即时裁决,包括商务部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的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国内行业没有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障碍的合理迹象的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情况变化不审查的裁决。(2)公布的最终裁决包括: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作出的所有肯定或否定的最终裁决;商务部作出的终止调查的裁决;《美国法典》第19卷§1671c(h)或者1673c(h)损害影响裁决;商务部在反倾销令规定的一种或一种货物内作出的决定。

在欧盟,几乎所有的反倾销司法审查都是根据《欧盟条约》第173条第2款提出的。具体类型可总结如下。

1.对于参与反倾销程序的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可以要求司法审查以下行为。

(1)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规定,或临时反倾销税的最终征收命令。

(2)不启动反倾销程序的决定。因接受承诺而终止调查的决定,不审查承诺或者反倾销税的决定,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3)不能审查启动程序的决定。

2.对申诉人而言,可以要求司法审查以下行为。

(1)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规定,或临时反倾销税的最终征收命令。

(2)不启动反倾销程序的决定。因接受承诺而终止调查的决定,不审查承诺或者反倾销税的决定,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3.就欧盟进口商而言,可以要求司法审查以下行为。

(1)欧盟主管机构采取的措施要求国内主管机构采取行动的,可以向国内法院起诉。后者可以或者必须向欧洲法院提交初步裁决。

司法审议-图1

(2)如果进口商与外国制造商或出口商有关,或从原设备制造商进口,可以直接在欧洲法院起诉。

独立进口商也可以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直接起诉。

参考文献

  1. ↑反倾销财务和会计工作的实践指南和案例.2007年9月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一版.

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司法审议》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1771个字,共5912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司法审议》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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