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诉讼
反托拉斯诉讼(Antitrust Litigation)
美国反托拉斯法
美国的经济体系以自由竞争理论为基础。南北战争后,美国加快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随着交通的发展、国家市场的形成、生产力的提高和公司制度的普遍实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导致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控制或与其他小型企业合小型企业合作,形成垄断组织托拉斯。他们以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市场价格,以不当手段排斥其他企业,严重影响了自由经济的顺利发展。特别是,托拉斯组织的出现与美国自由贸易和 公平竞争的概念发生了冲突,威胁到了美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传统的普通法和现有的成文立法都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情况。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出现在历史时刻。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联邦立法,其立法基于联邦宪法授予国际贸易和外贸权力。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三个条款:
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和 干预经济的法案,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为参议员约翰·谢尔曼的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法》。该法律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第一条规定,以托拉斯或者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国际贸易或者对外贸易的,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一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垄断或者试图垄断,或者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者勾结,垄断国际或者对外贸易、商业的,视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一条相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权含糊不清,如贸易
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成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一个负责执行各种反托拉斯法律的行政机构。其职责范围包括:收集和编制信息,调查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发布不公平商业活动的命令,防止不公平竞争。
这些法律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本质上,《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具有民法和刑法的性质,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属于民法范畴。从发展的角度来看,1936年《罗伯逊-帕特曼法案》修订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第2条,主要目的是禁止可能削弱竞争或导致市场垄断的价格歧视;1938年,《惠勒-利法》修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除不正当竞争方法外,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也是违法的,修订的目的是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1950年,赛勒-凯弗维尔法和1980年,《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修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7条。此外,罗斯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
反托拉斯诉讼
反托拉斯诉讼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反托拉斯诉讼》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1629个字,共5186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反托拉斯诉讼》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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