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调查

摘要: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的概念对外贸易调查是指对一个国家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事项进行调查,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密切相关。对外贸易救济的前提和依据是对外贸易调查的结果。对外贸易救济与对外贸易调...

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的概念

对外贸易调查是指对一个国家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事项进行调查,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密切相关。对外贸易救济的前提和依据是对外贸易调查的结果。对外贸易救济与对外贸易调查有关。调查结果确认后,可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贸易调查已成为保护主要贸易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贸易调查已成为消除贸易壁垒、维护良好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应对滥用救济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外贸法》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有关制度。

对外贸易调查的范围

对外贸易调查已成为主要贸易国保护其工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应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调查制度,制定了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具体规则,通过对外调查确定各种损害贸易秩序和产业发展的事实,采取适当的外贸救济措施。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下列事项。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工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2)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对外贸易调查-图1

(4)避免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5)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

(六)对执行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三十条规定,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防止被许可人质疑知识产权在许可合同中的有效性合同中的有效性、强制性许可、排他性授予条件之一,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危害。第三十一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不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供充分有效的措施。对与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7)影响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事项。

对外贸易调查申请、审查和备案

国内企业、国内行业或代表国内企业、国内行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贸易障碍调查。申请贸易障碍调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有关证据材料。

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商务部发布公告。

对外贸易的调查和认定

调查可以通过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经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同意,可派工作人员到该国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就被指控的措施或做法进行咨询。商务部可以决定暂停调查:①国家(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取消或调整措施的;②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③国家(地区)政府承诺履行贸易条约或协议义务的;④商务部认为可以暂停调查的其他情况。暂停调查的,还应当发布公告,并立即通知利害关系方。被指控的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的,商务部可以恢复调查。

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通过调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作出处理裁决,并发布公告。被指控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认定为贸易障碍的,商务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双边谈判和启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告制度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对外贸易调查中发布公告WTO透明原则的要求,作为透明原则的要求,WTO成员,中国必须遵守这方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对外贸易调查措施时提前公告,各方利益关系人可以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方法

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查可以通过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调查方法各有优缺点,对外贸易调查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这与WTO相关规定也符合中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由于许多对外贸易调查活动涉及大量利益相关者,涉及面广,仅使用一种调查方法显然方法显然不能保证调查的效率和质量。当然,无论采用哪种调查方法,我们都应该给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反驳和辩护的机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全面了解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三)调查结果

《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整个对外贸易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确保有关利害方有机会使用司法审查来维护其权益。

(四)对外贸易调查的有关义务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对外贸易调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时,有义务保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我国建立对外贸易调查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建立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战略转变。

(1)从单一管理到管理、服务和重型

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外贸的认识停留在管理的层面上,以管理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为重点。对外贸易调查制度的设立强调主管机关不再仅仅管理对外贸易,而是要从各个方面服务于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二)从被动防御型向主动防御型转变

对外贸易调查制度为中国依法应对各种外国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武器,可以按照国内法的规定处理国家之间的贸易问题,积极干预,防止和限制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参考文献

  1. ↑ 张思明主编.经济法概论.2008年机械工业出版社.3.
  2. ↑ 符启林主编.经济法学.2009年科学出版社.02.
  3. ↑ 雷裕春主编.经济法学.2008年立信会计出版社.8.

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发表于2022-05-26,由周林编辑,文章《对外贸易调查》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于本网,共2712个字,共5715人围观,目录为外贸术语,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对外贸易调查》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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