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互惠协议

摘要:商标互惠协议    什么是商标互惠协议 商标互惠协议指两国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的商标申请注册协议。除特殊商标互惠协议外,中国还经常包括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谈判或贸易协定中的商标注册互惠原则和相关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享受国民待遇。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对与中国签订商标互惠协...

商标互惠协议

   什么是商标互惠协议

商标互惠协议指两国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的商标申请注册协议。除特殊商标互惠协议外,中国还经常包括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谈判或贸易协定中的商标注册互惠原则和相关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享受国民待遇。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对与中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自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以来,双边协议仅适用于未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中国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所属国必须与中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

   与中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

目前,英国、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瑞士、瑞典、瑞典、芬兰、挪威、希腊、丹麦、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西班牙、奥地利、新西兰、澳大利亚、伊朗、阿根廷、加拿大、罗马尼亚、美国、波兰、日本、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泰国等。

   办理商标互惠协议

根据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图1

目前,在商标国际条约中,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989年10月4日)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995年12月1日)。

只有双方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中国才有义务遵守。特别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都应当在商标注册中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程序、步骤等方面享受与中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商标互惠协议的处理原则

按对等原则办理。

平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常用原则。其基本意义是:在处理国际 的政治和经济关系时,我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平等原则适用于外国商标注册,即要求双方以同样的方式申请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

例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注册证书和互惠协议,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中国商标主管部门提交上述证书; 外国商标申请人要求我们认证和公证商标申请文件,中国也按照平等原则处理,反之亦然。

   参考文献

  1. ↑ 国外商标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法律教育网.2015.8.19

商标互惠协议

商标互惠协议发表于2022-05-24,由周林编辑,文章《商标互惠协议》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发布于本网,共1038个字,共6021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商标互惠协议》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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