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归入“多证合一”改革

摘要:2019年2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归入“多证合一”改革 2019年1月10日,达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悉,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发出公告,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归入“多证合一”改革通知,据公告所示这个规定会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海关公告表示,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

2019年2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归入“多证合一”改革

2019年1月10日,达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悉,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发出公告,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归入“多证合一”改革通知,据公告所示这个规定会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海关公告表示,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2019年2月1日《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归入“多证合一”本次改革有关通知如下:

申请工商登记时,申请人需同时办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货人)的登记证,按要求选择进出口货物收货人登记备案,并填写相关的《进出口货物登记证》。记录的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与总局层面的海关总署完成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收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后,即办理工商登记完成,企业无再需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想要取得书面备案登记信息,可到“单一窗口”在线打印登记回执,并在当地海关加盖印章。此外,“多证合一”改革执行后,倘若企业还没有选择以“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依然能够经过“单窗一口”或“互联网+海关”方式提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登记申请。相关手续按照2018年海关总署第143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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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归入“多证合一”改革发表于2019-01-18,由周林编辑,文章《2019年2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归入“多证合一”改革》由admin于2019年01月18日发布于本网,共574个字,共10246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2019年2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归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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