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

摘要: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 信用证的转开是对SOHO来说,是客户资源保护的重要方法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

信用证的转开是对SOHO来说,是客户资源保护的重要方法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图1

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120万(此证称为母证),转开L/C中间商以母证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转开出一个L/C,$100万,此证称子证,子证仅可以修改母证如下条款:[见APPLICATIONFORPARTIALTRANSFEROFLETTEROFCREDIT]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开出的子证,然后发货,将提单$100万的发票,装箱单交给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离岸银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成$120万,离岸银行将$120万的新发票连同其它单据寄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给离岸银行,离岸银行解付$100万给出口商银行,余额$20万进中间商在离岸银行的帐号.

背开L/C.中间商向离岸银行提交100%的保证金,即$100万,离岸银行据此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给出口商,此称背对背L/C,它可以修改母证所有条款,完全凭中间商意愿.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的背开L/C.然后发货,交单给离岸银行仪付,发票全额$100万,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当场向出口商银行解付$100万,同时通知中间商买单,中间商授权离岸银行对外解付,然后领回全套单据.

中间商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出口商发票$100万改成自己发票$120万,将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离岸银行议付.离岸银行对照母证审单无误后,向进口商寄单索汇,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离岸银行解付$120万,同时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

两者区别

1.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2.转开L/C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3.转开L/C如操作不慎,有可能泄露中间商机密,要求转证银行对转证有熟练掌握.

4.转证情况下,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5.背对背L/C全都不受上述限制

如果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贷款,买方则有依此约定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这种约定通常被称为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实现货款的清偿,表明卖方要求以信用证作其交货义务的安全保障,因此,买方必须首先履行开具信用证的义务,作为卖方发运货物的前提条件。如果买方违反了这一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认为买方违约,从而宣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基础合同中的买方)的请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开证行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其针对不同当事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书而与开证行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开证行有义务按照申请人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如开立背悖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实践中,开证行为了尽量避免承担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会在开证申请书(格式条款)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根据《UCP500》第16条和第18条,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以及开证行的被指示方行为等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开证行可以免责。

2、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则有义务根据单证一致原则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需要强调的是,开证行的这种付款义务不仅仅是对受益人的义务,同时也是针对开证申请人的义务。付款既是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支付承诺,也是履行其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项下的义务。

3、审核单据的义务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之前,应严格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UCP500》第13条a项规定,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UCP500》第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同时,它也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的严格审核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不包括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方面的审查。《UCP500》第9条对银行审单作出明确的免责规定,银行对单据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4、保管单据义务

在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贷款前的时间内,开证行此时作为受益人(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单据。开证行须对该期间单据的丢失、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开证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UCP500》第14条d项规定,如存在单证不符点,开证行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或受益人,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该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将退还给交单人。如开证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而决定拒付,不能格单据正本寄交开证申请人,否则,由此引起的受益人损失应由开证行承担。在开证行认为单据相符,或受益人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奇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行无须对向申请人的交单行为承担责任。开证行的这一义务基础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或信用证法律的特别规定。

5、开证行对其他受托行的义务

开证行与通知行、议付行等其他银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开证行负有遵循委托义务的责任,即对受托银行偿付的义务。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通知。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如果受托银行已对受益人支付或承兑,开证行必须偿付受托银行并接受其传递的单据。在承担上述义务的同时,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后,若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那么基于与开证申请人的合同约定,开证行有权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若开证行背离了开证申请书,或开证行错误地兑付了单证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

保兑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兑行)保兑,保兑行承诺保证兑现收益人开出的汇票金额。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同时保兑信用证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支付方式,但对于许多外贸工作者而言却未必能接受得了。为了对保兑信用证的有个了解,下面对保兑信用证谈了以下要点。

保兑信用证几大要点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报关员培训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是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的种类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可自己使用也可把信用证金额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只能受益人自己使用的信用证。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详细的信用证含义还包含以下意思: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1、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2、只有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3、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4、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外贸知识

5、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6、转让的金额可以是全部也可部分。

7、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允许分批装运,便可以分割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8、除少数条款,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

9、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

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的种类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国或外国的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转让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则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则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转让,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资金的前提下,可以分别若于部分转让信用证,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外贸知识

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或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通常在国际贸易中,当交易的双方对货物在签订贸易合同之时,如果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具有按贸易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给另一方(受益人)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这种凭证,实际上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担保。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我们这里主要讨论跟单信用证。

(一)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统一性

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是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的,因此,它与买卖合同在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统一的一面。

1、信用证的开立是履行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买方的请求而开立,允许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它的开立是按买方的指示办理的,而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规定要求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买方,遵守合同信用,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信用证的开立是买方履约的行为。

2、信用证的开立受贸易合同条款的制约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而达成的书面文件。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就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条款,从而使买方有义务开立信用证。

各个信用证均是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而开立的,卖方对其内容的要求只能在该条款中加以规定。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如何规定开立信用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因为银行开立信用证完全依据买方申请和指示,不接受卖方关于其内容的指示。当信用证送达卖方时,卖方依据信用证条款审核,若发现与合同不符,可根据情况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3、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装运、保险、检验等规定源于合同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二)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北京报关员考试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对信用证交易的产生、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为受益人提供了真正的交易安全保障。该原则使得开证行不能以它和申请人之间的其他关系或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抗辩受益人。

其次,为银行提供了保障。该原则把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不仅避免了开证银行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而且其中所涉及的中介银行也不会陷入买卖双方之间的***,因此,该原则促进了信用证交易的进行,从而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为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开证申请人可通过对信用证规定适当的条款来制约卖方,保障自己的安全。

信用证交易的对象是所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这种与买卖合同独立而抽象分离的特性,被称为独立抽象性原则。这种原则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第3、4条中做了明确的表述。

信用证和独立保函很容易被备用信用证员所混淆,下面我们就将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结合起来讲解一下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异同。

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支付方式,独立性是其主要的原则之一;同样,独立保函作为一种信用担保方式,独立性更是其固有之义。

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简言之就是基础交易和信用证交易之间的相互独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能援引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项下的理由作出抗辩,除非受益人被最终证实为进行了信用证欺诈。

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样的,而外贸业务证在法律关系方面与商业信用证又是完全一样的,有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就应完全适用于独立保函。报关员考试网

独立保函有各种名称,在大陆法系一般称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等,而在英美国家则称为备用信用证。实际上,除了形式上有些差异外,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银行间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独立的单据交易。备用信用证属于信用证的一种,因此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均明确地把备用信用证包括在内。备用信用证在法律关系方面与商业信用证是完全一样的,也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三个独立交易(即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两两关系)。两者不一样的是商业功能:商业信用证是用来保证货款的支付,而备用信用证则是用来防止一方不履行承诺;在商业信用证中,一般都希望按照约定把信用证项下的款付出去,这样才说明基础合同的履行顺利;而备用信用证则不然,一般都想让信用证stand-by,放在那儿备而不用。一旦发生备用信用证付款,就说明基础合同的履行不顺利。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信用证制度将不复存在。其中,严格相符原则是独立性原则的实现方式和基本保障,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而独立性原则则是严格相符原则乃至信用证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者,则后者失去意义。因此,历来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及其修订版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国际惯例的含义理解不同,以及缺乏国内法的相应规定,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其掌握并不统一。虽然最高***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并未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作出明确、完整的定义。

虽然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外贸付款方式,但是关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限制还是不被人们所熟知。

由于独立保函下的提示付款一般仅要求提交索付声明、违约证明等本身并无经济价值的非商业单据,并不要求提交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发票等商业单据;而这种非商业单据极有可能只是受益人的一份有关申请人未能履约的声明,本身缺乏应有的证据进行佐证,所以,独立保函的单据一般较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更容易获得,因而单据的欺诈也更容易实施。因此,对于这类独立保函下的单据更应该审慎对待,以便在维护其独立性的同时防止其欺诈。

关于应限制的条件,最高***上述司法解释在第八条中规定了四种信用证欺诈情形,包括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等。显然,这些欺诈情形集中地表现为信用证单据完全背离基础交易的真实状况,从而也就使得信用证这一单据交易的支付方式完全脱离了基础交易的需要,其独立性原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北京报关员考试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如果过分强调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不顾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基础,就必然会产生权利的滥用和欺诈。而如果不给染上欺诈的信用证和独立保函予以止付救济,则会对善意的开证行和申请人造成不公,从而最终也会损害信用证制度及其独立性原则。因此,在坚持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独立性原则的同时,还需对其有条件地限制。

在出现上述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禁令”或“止付令”的规定,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方式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或者直接提出诉请要求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这些措施实际上就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限制,也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否定了开证行独立的付款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使用跟单信用证。因为买卖双方是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交易,为了买卖的放心而使用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是具有保证付款和资金融通的作用。目前信用证已发展成为流行较广的一种支付方式,同时是最重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但根据不同的外贸企业对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情况也不一样,如在eBay全球贸易平台的卖家而言,不需要使用到跟单信用证。
然而,跟单信用证的国际货物买卖通常会涉及到以下样本:
跟单信用证样本
编号:
作者:
标题:
发往:
报文类型:
优先级:
传送监控:
1:报文页次sequenceoftotal
2:跟单信用证类型formofdoc.credit
3:跟单信用证号码doc,credotnumber
4:开证日期dateofissue
5:到期日expiryandplace
到期地点
6: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applicantbank
7: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8:受益人beneficiary
9:货币与金额amount
10:指定银行与兑付方式availablewith/by
11:汇票
12: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
13: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
14:转船transhipment
15:装船/发运/接受监管地点loadingincharge
16:货物运往fortransport
17:最迟装运期lasteddateofship
18:货物/或服务名称descriptofgoods
19:单据要求documentsrequired
20:附加条件additionalcond.
21:费用
22:交单期限北京报关员考试
23:保兑指示
24: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25:附言

以上是一般外贸企业会涉及到的跟单信用证样本,然而对于eBay上的商家一般没有使用到跟单信用证。因eBay是跨国在线交易网站,是为买卖双方提供高流量的在线贸易销售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买卖双方可以浏览、编辑、买卖商品,以达成外贸业务销售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eBay在全球有39个站点,如想做国外生意的朋友,可以尝试在eBay澳洲站点开网店。据了解,由于澳洲的风俗习惯和其他国家的有所不同,澳洲人比较偏于热情大方,不大计较过多细节,且热衷于网上购物,因此对于eBay上的卖家来说更容易达成交易。由于网上购物是一种互不相识的交易,买卖双方本着互相信任的开放心态而展开交易,这无疑更加有力于eBay的销售买卖。
此外,eBay澳洲站的免费开店功能不仅为卖家节省时间、成本,还为网上卖家开辟一条“零成本销售渠道”。相关人士指出:“免费开店功能可以让卖家的所有仓储式物品都出现在搜索页面里。这个功能大大提高了卖家店铺及其商品的曝光率,同时将增加网站物品的丰富性。买家通过这个平台直接进到商家的仓库挑选商品,购买商品范围更广、挑选余地更多,也更容易找到自己需要的商品。”
总而言之,买卖双方根据利用这个平台,都可以获得各自的利益。而eBay这个国际主流平台也能够在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的情况下,提高自身的品牌宣传。

贸易网站证是作为众多信用证中的一种,使用循环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但对于在eBay这样的全球在线循环信用证的商家而言,eBay的物品是以EMS包发送为主,一般使用PayPal等支付方式,因此没有使用到循环信用证。

尽管如此,循环信用证作为比较便捷的一种结算方式,被许多外贸人员所接受。因此,了解循环信用证的分类和功能将是每个外贸工作者需要掌握的知识。

一、循环信用证分类

(1)积累循环

积累循环是指上期未使用之余额可转入下期使用。

(2)非积累循环

系指本期尚未使用的余额,不能转入下期使用。不能转入下期使用的尚未使用的余额视为过期、放弃和作废的金额处理,故称非积累循环。

二、循环信用证的功能条款

1.自动循环

(1)循环信用证项下总金额,在每次议付后自动循环。

(2)循环信用证项下支付金额,于每次议付后自动恢复循环,直至用完金额为止。

2.通知循环报关员考试网

(1)于每次装货议付后,须待收到开证银行通知,方可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2)受益人于每次装货议付后,须待收到进口商或开证银行发出的通知,方可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3.定期循环

每次议付后于七天之内,议付银行未接到停止循环的通知时,本信用证项下尚未用完的余额,可积累于原金额中使用。

4.积累循环

每三个日历月积累循环一次,由20__年3月15日,从达成第一笔交易之日起至20年_12月15日循环终止。

5.非积累循环

每批货物所支付的金额,尚未满额时不得积累使用。

总而言之,循环信用证作为较简便的一种结算方式,需要外贸商家掌握这种算法,并加以利用到外贸工作中,从而也是减轻外贸人员的工作量。

假远期信用证是比较灵活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的原因,卖方希望能即期得到货款,而买家则希望远期付款。此时,不管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都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于是,便产生了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是让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一种结算方式。然而假远期信用证并不适用于所有外贸商家,如在eBay这样的全球交易网站,eBay的物品是用个人结算方式,以EMS包发送物品为主,因此没有涉及较专业、繁琐的假远期信用证结算方法。
尽管如此,假远期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付方式之一,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外贸人员需要了解的知识。如能真正理解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并能够很好的运用到外贸工作中将有效提高外贸工作效率。

假远期信用证具有鲜明的特点

1、开立的前提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则承诺远期付款。

2、开证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除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了即期付款后,在条款上有别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中增加了即期付款的条款。

3、费用承担方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提供给进口方的融资,因此,假远期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方担负。

4、实际付款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履行了即期付款的承诺。而真正的远期信用证则要等到约定的日期付款。

总之,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需求是受益人要求即期得到出口款项,而申请人则要求远期付款,其本质是利用自己的商品进行交易,并从银行得到一笔规定期限的融资。

无论如何,信用证是一种较新颖的核算方式,其操作风险和一般即期或假远期信用证基本一样,重要的是在与申请人、受益人或代付行签订相关协议时需要做到严谨缜密,使之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假远期信用证这种融资方式的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什么是ROHS认证

RoHS认证也叫做环保认证,是符合欧美标准的。它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的英文缩写,其规定,在电气、电子产品中如含有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联苯PBB等有害重金属的,欧盟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

二、ROHS认证主要涉及产品

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气设备。

三、怎么申请ROHS认证

找到具备有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公证实验室

填写ROHS测试申请表并提交

将样品寄到实验室,实验室将对样品进行合理分拆,并把拆分数量及测试费用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确认及支付测试费用

实验室安排测试(一般一周内完成测试)并发布测试报告。

Tips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1.制造商在送检产品之前,最好提前将送检产品自行详细拆分、包装,并分别在每个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与编号,原则上每个零部件检测所需的重量为:固体10-20克,液体10-20毫克。

2.整机产品一般可拆分为金属材质、塑料材质和其它材质,金属材质只需要做重金属检测(铅、汞、镉、六价铬),塑料材质需要做规定的六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其它材质只需做重金属测试。

四、涉及ROHS认证的国家有哪些呢?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波兰、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员培训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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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发表于2022-07-08,由周林编辑,文章《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由admin于2022年07月08日发布于本网,共11472个字,共5084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转开信用证)》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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