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

摘要: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有相关数据中UCP在第500条的争议中,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发布了近50项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各方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面临的UCP如何修改和完善600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有相关数据中UCP在第500条的争议中,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发布了近50项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各方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面临的UCP如何修改和完善600中的重要任务之一。ISBP第73至99段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海运提单的一些问题。

一、UCP第23条的适用

若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二十三条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者海洋运输单据的,适用UCP第二十三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口到港口的运输单据,单据就不必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辞UCP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例如,在第一条R根据342号意见,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港至港的多式联运单据(只使用一种运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认为第二十三条仍应适用。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

(一)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toBank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ofBankX等等,提单不得出现在收货人栏中名人的名字之前toorder”或“toorderof字样,无论是打印还是提前打印。同样,如果信用证需要指示提单,如toorder”或“toorder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提单以托运人的指示或者抬头的,由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者代表托运人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3)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的,提单中的相关栏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然而,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填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1)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注明。如果很明显货物是由船舶从收货地运输的,并且有装载注释表明货物装载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的港口,也可以以收货地或类似栏目的名义注明。

如果信用证要求香港至香港的提单,只要有有效的装船注释,银行就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个港口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一定的地理范围,信用证允许转运,则根据第一条规定R227意见,如果海运提单注明不同的收货地点和装运港口(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须注明装运港口、船舶名称和日期;如果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口和相应的船舶名称,则装运注释不必包括港口和船舶名称信息。

如果收货地与装运港相同,则不需要注明港口和船舶名称,条件是未来运输栏为空白;如果未来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须注明运输港及相应的船舶名称。

(2)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注明。如果很明显货物将由船舶运输到最终目的地,并注明卸货港是最终目的地或以类似栏目名义显示的港口,也可以以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义显示。

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香港至香港提单,只要有有效的装船注释,银行就可以接受显示内陆地点或其他港口的提单。

(3)如果收货地是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与规定的装运港运港一样,比如收货地是香港的集装箱堆场,装运港是香港,会被视为同一个地点。因此,装运港和船名不需要在装运注释中注明。

(4)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何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标明实际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该港口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四、转运及分批装运

(1)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与卸货港之间的航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然后装载另一艘船。如果装运港与卸货港之间没有发生卸货和再装载,则不视为转运。

(二)虽然信用证可能被禁止转让,但是UCP在某些情况下,500第23条d仍然允许转运。但是,如果禁止转运信用证,则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第二十三条d款规定,即使禁止转让信用证,银行仍接受注明转让的提单,只要提单证明相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和/或子母船运输,同一提单包括整个海运运输。因此,如果完全禁止转让,信用证也必须注明排除UCP适用500第23条d款。

(3)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且提交的原提单不止一套,则装运港为一个或多个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文件表明货物使用同一艘船,通过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该文件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并表示有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新的装运日期将用于计算交货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或之前。多艘货船构成批量装运,即这些船在同一天出发,驶向同一目的地。

五、装船批注

(一)如果提交的是预印,shippedonboard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运批注,否则装运批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无论是在提单出具日期前后。

上述规定明确了什么是提单日期(B/L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根据第一条R根据284号意见,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运日期,无需额外注明装船;收到待运提单时,必须加上包含装船日期的装船注释,可以早于、晚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Ladenonboard”、“cleanonboard或其他包含shipped”或“onboard措词和Shippedonboard具有的效果。

六、清洁提单

(1)具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条件有缺陷的条款或注释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条件有缺陷的条款或注释(如包装条件可能不能满足航程)不构成不一致点。包装不能满足航程的声明是不可接受的。

(二)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装船提单,提单也不需要显示清洁字样。

(3)如果提单上有清洁字样,但被删除,除非提单中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缺陷的条款或注释,否则不视为不清洁注释或不清洁。

七、签署提单

(一)正本提单必须是UCP第五百条第二十条B款规定的签字方式,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表面,并表明承运人的身份。

1.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的,除非提单表面其他地方已标明承运人,否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和代理承运人。

2.如果船长签署提单,必须签署船长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标明船长的名字。

3.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的,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人的船长姓名。

(二)信用证规定可接受运输提单(freightforwarder’sB/L)”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也不必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但除第23条a款外,上述运输提单仍应满足要求i第二十三条以外的其他规定。

八、纠正和确认

(1)必须确认提单的更正。从表面上看,确认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代理人身份显示为承运人或船长。

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都可以确认提单的更正。R根据344号意见,无论签署人是否签发了提单和/或确认了提单的任何其他更正,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都可以确认提单更正。

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图1

装船注释不纠正提单,不需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单独签名或签名,即无需确认。

(二)无需签字或确认不可转让的副本提单。

九、全套正本

适用UCP第二十三条运输文件必须注明出具的原始份数。FirstOriginal”、“Second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接受为正本。参见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原始文件的确定。

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

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发表于2022-07-07,由周林编辑,文章《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由admin于2022年07月07日发布于本网,共3096个字,共5607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运提单规定(海运提单要求)》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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