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摘要: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规定:1.海关核实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颁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出口许可证免征下列情形:(一)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以内;(2)对外经济援助项目出口货物(监管方式:援助材料、代码:3511)、海关核对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1.海关核实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颁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2.出口许可证免征下列情形:

(一)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以内;

(2)对外经济援助项目出口货物(监管方式:援助材料、代码:3511)、海关核对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参加或举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销售展品,并在展览结束后运回(受控消耗臭氧层等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4)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样品或实验样品,每批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下(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5)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免收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出口润滑油(脂)和润滑油基础油除外。

(6)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的精神,所有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零部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包括全地形汽车)及其发动机和框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2009年边境小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第1-28类),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务部颁发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颁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列出的其他货物,免征出口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实行网络验证管理,纸质许可证和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的依据。

(1)出口许可证纸面证书由计算机打印。

(2)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证书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并将许可证交给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应当更换许可证。

(3)按照以下原则掌握出口许可证、报关单经营单位下原则掌握: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应当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者发货人一致。还款或补偿贸易模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玉米、大米、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锑等企业。报关单填写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的企业。

②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的电子数据内容暂时不能传递给海关,海关的核销和验放以许可证纸质证书备注栏的内容为准。许可证备注栏不得手动签注。如有变更或手写内容,海关视为无效许可证,并向海关总署政策法规部报告。

③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为海关监管模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模式仅供参考,监管模式按海关有关规定确定。

④海关应当在许可证原件背面规定的签注栏中注明每次验放的数量,并加盖海关验放印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验证(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一致,验证(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一致。海关签字后因签字变更的,海关应当在签字栏上注明并加盖海关验证印章,并对电子数据进行相应修改。

4.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的货物:

(1)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是锑及锑制品的报关口岸。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图1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颁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鲭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满洲里为报关口岸。轻(重)烧镁包括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等含氧化镁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由于一些含氧化镁的矿产品(如高岭土、滚水镁、重水镁、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等氧化镁)容易与轻(重)烧镁混淆,很难区分。为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出口上述产品时,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上述氧化镁含量超过70%(含70%)的矿产应纳入轻(重)烧镁管理范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产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除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家(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列出的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出口许可证由专门办公室颁发,活牛、活猪、活鸡陆路运输至香港、澳门由广州、深圳特别办公室颁发。

(5)根据国家林业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出口试点办法》,合格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出口证明向下列指定发证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

①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颁发出口许可证。

②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④福建省指定的福州港、厦门港、莆田港、漳州港为出口报关口岸,由福建省外经贸颁发出口许可证。

(6)除港澳、澳门、台湾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地区禁止出口;香港、澳门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别办公室颁发,台湾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别办公室和福州特别办公室(分别向广东省、福建省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请标准的企业)颁发,并在本省港口报关出口。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办公室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海南金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银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接受台湾、香港、澳门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标准砂出口许可证由福州特办颁发。

(7)专门颁发磷矿石、锆及锆制品、钼的出口许可证;青霉素工业盐和维生素C、硫酸二钠出口许可证由当地发证机构颁发。

5.汽车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

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的限制。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必须凭进口海关文件和出口合同申请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的限制。再出口进口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的限制。

6.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许可证的备注栏应加注限于出口到香港,不得转口字样。

出口许可证仅限于香港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上述产品。

7.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对台湾省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

8.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发证机构应当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9.对于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以下简称发证系统)中删除原证并更换新证。

对于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延期时,应核对出口许可证第一联背面的海关验放签注栏中的验放数据和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核销发证系统中使用的数量,并根据剩余数量更换新证书。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变更、延期、遗失手续时,应当根据情况在新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原证书号、换证、延期换证、遗失换证。

10.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即一个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一)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度。

①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报关一次。

②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超过12次。

A下列情形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度,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出口商品有: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及其底盘(包括成套零件)。

B。非一批一证出口许可证的每次报关数是指同一航空运输工具携带的同一批货物。海关应当对许可证进行批准。以此类推,12次后,如果有余量,则不能再使用该证书。第12次批准后,海关应当对总数进行核实,并将纸质许可证的海关保留原件与报关单一起归档。

溢出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量的3%。包括甘草及甘草制品、明矾土、轻(重)烧镁、滑石(粉)、氟石(粉)、稀土、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锑及锑制品、锑砂、氧化锑、锑(含锑合金)、锑制品、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蜡、钨及钨制品、钨砂、中、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钨粉及其制品、碳化硅、银、铂(铂或铂)、锌和锌基合金、一些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铌、锗、钒、砷、钨、钼、钛、镓、镓、铌、铌、钴、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铱、铱)等。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其包括甘草及甘草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稀土、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锑及锑制品、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蜡、钨及钨制品、钨砂、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碳化硅、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铌、锗、钒、铋、钨、钼、钛、镓、铟、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等。

(3)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填写出口许可证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份许可证。

11.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水镁石和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按重量计的出口合同,执行期为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持备案证明向港口海关申报出口。

2010年6月30日前,海关对备案的企业和货物数量免予核实出口许可证。从2010年7月1日起,恢复上述货物出口配额的招标管理。符合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参加2010年第二次轻(重)镁出口配额招标,中标后领取出口许可证报关。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发表于2022-07-05,由周林编辑,文章《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由admin于2022年07月05日发布于本网,共3960个字,共5314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百科,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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