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协定》

摘要:《农业协定》 概述中文名《农业协定》中文简称英文名AgreementonAgriculture英文简称原文链接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4-ag_01_e.htm生效时间修改历史本WTO协议当前有效各成员,决定为发动符合《埃斯特角城宣言》所列谈判目标的农...

《农业协定》

概述

中文名《农业协定》

中文简称英文名AgreementonAgriculture英文简称原文链接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4-ag_01_e.htm生效时间修改历史《农业协定》-图1WTO协议当前有效


各成员,

决定为发动符合《埃斯特角城宣言》所列谈判目标的农产品贸易改革进程而建立基础;

忆及它们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时所议定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并应通过支持和保护承诺的谈判及建立增强的和更行之有效的GATT规则和纪律发动改革进程”;

又忆及“上述长期目标是在议定的期限内,持续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进行实质性的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

承诺在以下每一领域内达成具体约束承诺: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并就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达成协议;

同意在实施其市场准入承诺时,发达国家成员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条件,对这些成员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在更大程度上改进准入机会和条件,包括在中期审评时议定的给予热带农产品贸易的全面自由化,及鼓励对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有特殊重要性的产品;

注意到应以公平的方式在所有成员之间作出改革计划下的承诺,并注意到非贸易关注,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注意到各方一致同意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谈判的组成部分,同时考虑改革计划的实施可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消极影响;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条术语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否则:

(a)“综合支持量”和“AMS”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有利于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的对一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水平,或指有利于一般农业生产者的非特定产品支持,不包括在根据本协附件2可免除削减的计划下所提供的支持,此种支持:

(i)对于在基期内提供的支持,指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有关支持材料表中列明的支持;及

(ii)对于实施期任何一年中及此后提供的支持,指依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计算的支持,同时考虑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支持材料表所使用的构成数据和方法;

(b)涉及国内支持承诺的“基本农产品”指一成员减让表和有关支持材料中列明的尽可能接近第一销售点的产品;

(c)“预算支出”或“支出”包括放弃的税收;

(d)“支持等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通过使用一项或多项措施向基本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不能依照AMS方法计算的年度支持水平,不包括根据本协定附件2可免于削减的计划下提供的支持,此种支持;

(i)对于在基期内提供的支持,指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有关支持材料表中列明的支持;及

(ii)对于实施期任何一年中及此后提供的支持,指依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计算的支持,同时考虑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支持材料表所使用的构成数据和方法;

(e)“出口补贴”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包括本协定第9条所列的出口补贴;

(f)“实施期”指自1995年开始的6年时间,但就本协定第13条而言,指从1995年开始的9年时间;

(g)“市场准入减让”包括根据本协定作出的所有市场准入承诺;

(h)“综合支持总量”和“总AMS”指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计算为基本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产品综合支持量以及所有农产品支持等值的总和,此种支持;

(i)对于在基期内提供的支持(即“基期综合支持总量”)和在实施期任何一年中或此后允许提供的最大限度的支持(即“年度和最终约束承诺水平”),指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列明的支持;及

(ii)对于实施期任何~年中及此后实际提供的支持水平(即“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指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包括第6条的规定,及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支持材料表所使用的构成数据和方法计算的支持;

(i)以上(f)款中和涉及一成员具体承诺的“年度”一词指在该成员减让表中列明的日历年度、财政年度或销售年度。

第2条产品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本协定附件1中所列产品,下称农产品。

第二部分

第3条减让和承诺的并入

1.每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中的国内支持和出回补贴承诺构成限制补贴的承诺,特此成为GATT1994的组成部分。

2.在遵守第6条规定的前提下,一成员不得提供超过其减让表第四部分第1节中列明的承诺水平的、有利于国内生产者的支持。

3.在遵守第9条第2款(b)项和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一成员不得对其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中列明的农产品或产品组提供超过其中所列预算支出和数量承诺水平的、第9条第1款所列的出口补贴,也不得对其减让表中该节未列明的任何农产品提供此类补贴。

第三部分

第4条市场准入

1.减让表所含市场准入减让涉及关税约束和削减,并涉及其中列明的其他市场准入承诺。

2.各成员不得维持、采取或重新使用已被要求转换为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①,除非第5条和附件5中另有规定。

第5条特殊保障条款

1.尽管有GATT1994第2条第1款(b)项的规定,但是对于本协定第4条第2款所指的措施已转换为普通关税、且在其减让表中用“SSG”符号标明为减让对象的一农产品,任何成员仍可援用以下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条件是:

(a)该产品在任何年度内进入给予减让的成员关税领土的进口量超过涉及以下第4款所列现有市场准入机会的触发水平;或,但不是同时;

(b)根据有关装运货物的进口到岸价确定的、并以该成员本国货币表示的该农产品进入给予减让的成员关税领土的进口价格,低于与该产品1986年至1988年平均参考价格②相等的触发价格。

2.为确定援引第1款(a)项和第4款的规定所需的进口量,应计入确定为以上第1款所指减让一部分的现行和最低准入承诺下的进口,但是此类承诺下的进口不得受到根据第1款(a)项和以下第4款或根据第1款(b)项和以下第5款征收的任何附加关税的影响。

3.按照在根据第1款(a)项和第4款征收附加关税前签订的合同已在运输途中的所涉产品的任何供应量,应免除任何此类附加关税,但是在下一年中为触发援引第1款(a)项规定的目的,该供应量可计入所涉产品在该年的进口量中。

4.根据第1款(的项征收的任何附加关税只能维持至征收该项关税的当年年底,且征收的水平不得超过采取该措施当年实施的普通关税水平的三分之一。触发水平应根据下列以市场准入机会为基础的公式确定,市场准入机会定义为进口相当于可获得数据的最近三年相应国内消费量③的百分比:

(a)如一产品的此类市场准入机会低于或等于10%,则基准触发水平应等于125%;

(b)如一产品的此类市场准入机会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30%,则基准触发水平应等于110%;

(C)如一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高于30%,则基准触发水平应等于105%。

在所有情况下,如任何一年有关产品进入给予减让的成员关税领土的绝对进口量超过(X)以上所列基础触发水平与可获得数据的最近三年平均进口量的乘积与(y)可获得数据的最近一年有关产品的国内消费量与前一年相比的绝对变化量之和,则可征收附加关税,但是触发水平不得低于以上(X)中平均进口量的105%。

5.根据第1款(b)项规定征收的附加关税应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a)如以本国货币表示的该批装运货物的进口到岸价(下称“进口价格”)与该项下定义的触发价格之间的差额低于或等于该触发价格的10%,则不得征收附加关税;

(b)如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之间的差额(下称“差额”)高于触发价格的1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40%,则附加关税应等于该差额超过10%部分的30%;

(C)如差额高于触发价格的4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60%,则附加关税应等于该差额超过40%部分的50%,加上(b)项允许的附加关税;

(d)如差额高于60%、但低于或等于75%,则附加关税应等于该差额超过触发价格60%部分的70%,加上(b)项和(C)项允许的附加关税;

(e)如差额高于触发价格的75%,则附加关税应等于该差额超过75%部分的90%,加上(b)项、(c)项和(d)项允许的附加关税。

6.对于易腐和季节性产品,在适用以上所列条件时,应考虑此类产品的具体特性。特别是,可根据第1款(a)项和第4款使用与基期内相应时期相比较短的时期,并可根据第1款(b)项对不同的时期使用不同的参考价格。

7.特殊保障的运用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任何根据以上第1款(a)项采取行动的成员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通知应包括相关数据,并应尽可能提前作出,且无论如何应在采取该行动后10天内作出。在消费量的变化必须分解到受第4款下行动约束的各税号的情况下,相关数据应包括用于分解这些变化的信息和方法。根据第4款规定采取行动的成员应给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与其就实施该行动的条件进行磋商的机会。根据以上第1款(b)项采取行动的任何成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通知应包括相关数据,并应在首次采取该行动后10天内作出,对于易腐和季节性产品,应在任何时期首次采取行动之时作出。各成员应承诺在有关产品的进口量正在下降时,尽可能不采用第正款(b)项的规定。在以上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情况下采取此类行动的成员应给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与其就实施此类行动的条件进行磋商的机会。

8.如采取的行动符合以上第1款至第7款的规定,则各成员承诺不针对此类行动援用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和第3款的规定或《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

9.本条的规定在根据第20条确定的改革进程期间应保持有效。

第四部分

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

1.每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所含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应适用于其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但按照本条和本协定附件2所列标准不需进行削减的国内措施除外。这些承诺以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

2.依照中期审评协议,政府直接或间接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援助措施属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对此类措施适用的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鼓励对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也应免除削减承诺。符合本款标准的国内支持不需包括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中。

3.如一成员在任何一年中其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表示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未超过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列明的相应年份或最终约束承诺水平,则该成员应被视为符合其国内支持削减承诺。

4.

(a)对于下列两项内容,成员不需将其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也不需削减:

(i)其他情况下本应要求包括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计算中的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此类支持未超过该成员一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及

(ii)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包括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计算中的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此类支持未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5%。

(b)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本款下规定的微量百分比应为10%。

5.

(a)在下列条件下,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不在削减国内支持的承诺之列:

(i)此类支付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或

(ii)此类支付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或

(iii)牲畜支付按固定头数给予。

(b)免除符合以上标准的直接支付的削减承诺,应反映在将这些直接支付的价值排除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外。

第7条国内主持的一般纪律

1.每一成员应保证,使那些符合本协定附件2所列标准而不需受削减承诺限制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任何国内支持措施继续符合这些标准。

2.

(a)任何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该措施的任何修改,以及随后采取的、不能证明其符合本协定附件2的标准或不能根据本协定任何其他规定而免除削减的任何措施,均应包括在该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

(b)如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无综合支持总量承诺,则该成员给予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不得超过第6条第4款所列的有关微量水平。

第五部分

第8条出口竞争承诺

每一成员承诺不以除符合本协定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

第9条出口补贴承诺

1.下列出口补贴受本协定项下削减承诺的约束:

(a)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而向公司、行业、农产品生产者、此类生产者的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销售局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b)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为出口而销售或处理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价格低于向国内市场中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格;

(c)依靠政府措施供资的对一农产品出口的支付,无论是否涉及自公共账户的支出,包括由对有关农产品或对产生该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税的收入供资的支付;

(d)为减少出口农产品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可广泛获得的出口促进和咨询服务除外),包括处理、升级和其他加工成本,以及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

(e)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出口装运货物的国内运费,其条件优于国内装运货物;

(f)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的情况而对该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2.

(a)除本款(b)项的规定外,对于本条第1款所列出口补贴,一成员减让表中列明的实施期内每年的出口补贴承诺水平指:

(i)对于预算支出削减承诺,当年该农产品或有关产品组分配或发生的此类补贴的最高支出水平;及

(ii)对于出口数量削减承诺,当年可给予此类出口补贴的一农产品或产品组的最大数量。

(b)在实施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任何一年中,一成员在给定年度提供的第1款所列的出口补贴可超过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列明的该产品或产品组的相应年度承诺水平,条件是:

(i)自实施期开始起至所涉年份止,此类补贴的预算支出累计数额与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相关年度支出承诺水平所产生的累计数额相比,未超过此类预算支出基期水平的3%;

(ii)自实施期开始起至所涉年份止,得益于此类出口补贴的累计出口数量与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相关年度数量承诺水平的累计数量相比,未超过基期数量的1.75%;

(iii)在整个实施期内,此类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和得益于此类出口补贴的数量的累计总和,不高于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相关年度承诺水平时的总和;以及

(iv)在实施期结束时,该成员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得益于此类出口补贴的数量分别不高于1986年至1990年基期水平的64%和79%。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这些百分比应分别为76%和86%。

3.与限制扩大出口补贴范围有关的承诺均在减让表中列明。

4.在实施期内,发展中国家成员不需就以上第1款(d)和(e)项所列出口补贴作出承诺,只要这些补贴不以规进出口削减承诺的方式实施。

第10条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

1.未列入第9条第1款的出口补贴不得以产生或威胁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方式实施;也不得使用非商业性交易以规避此类承诺。

2.各成员承诺努力制定关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议定的纪律,并保证在就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仅以符合这些纪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

3.任何声称未对超过削减承诺水平的任何出口数量提供补贴的成员,必须证实未对所涉出口数量提供出口补贴,无论此种出口补贴是否列入第9条中。

4.捐赠国际粮食援助的成员应保证:

(a)国际粮食援助的提供与对受援国的农产品商业出口无直接或间接联系;

(b)国际粮食援助交易,包括货币化的双边粮食援助,应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剩余食品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在适当时,还应依照通常营销要求(UMRs)制度;以及

(C)此类援助应在可能的限度内以完全赠与的形式提供或以不低于《1986年粮食援助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提供。

第11条加工产品

对一加工的初级农产品支付的单位补贴决不能超过对出口该初级产品本身可支付的单位出口补贴。

第六部分

第12条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

1.如任何成员依照GATT1994第11条第2款(a)项对粮食实行任何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则该成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立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员应适当考虑此类出口禁止或限制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

(b)任何成员在设立一项出口禁止或限制前,应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业委员会,通知包括该措施的性质和实施期限等信息,并应请求,应与作为进口商拥有实质利益的任何其他成员就与有关措施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应请求,设立此类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员应向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必要的信息。

2.本条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除非该措施是由属有关特定粮食净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采取的。

第七部分

第13条适当的克制

在实施期内,尽管有GATT1994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称《补贴协定》)的规定,但是:

(a)完全符合本协定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应:

(i)就反补贴税④而言,属不可诉补贴;

(ii)免于根据GArt1994第16条和《补贴协定》第三部分采取的行动;以及

(iii)免于GATh1994第23条第1款(b)项意义上的、根据另一成员在GATT1994第2条下产生的关税减让利益造成的非违反性丧失或减损所采取的行动;

(b)完全符合本协定第6条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符合该条第5款要求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员减让表中的直接支付,以及在微量水平之内且符合第6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应:

(i)免征反补贴税,除非依照GATT1994第6条和《补贴协定》第五部分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

(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第1款或《补贴协定》第5条和第6条所采取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在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以及

(i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意义上的、根据另一成员在GATT1994第2条下获得的关税减让利益造成的非违反性丧失或减损所采取的行动,只要此类行动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在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

(C)完全符合本协定第五部分的规定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员减让表中的出口补贴应:

(i)只有在依照GATT1994第6条和《补贴协定》第五部分,根据数量、对价格的影响或由此产生的影响为依据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后,方可征收反补贴税,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及

(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或《补贴协定》第3条、第5条和第6条所采取的行动。

第八部分

第14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各成员同意实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第九部分

第15条特殊和差别待遇

1.与关于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为谈判组成部分的认识相一致,应提供本协定有关条款列出的及包含在减让和承诺表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2.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拥有在最长为10年的时间内实施削减承诺的灵活性。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需作出削减承诺。

第十部分

第16条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序进口发展中国家

1.发达国家成员应采取《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范围内所规定的措施。

2.农业委员会应酌情监督该决定的后续行动。

第十一部分

第17条农业委员会

特此设立农业委员会。

第18条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

1.农业委员会应审议在乌拉圭回合改革计划下谈判达成承诺的执行方面的进展情况。

2.审议过程应以各成员就此类事项提交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待确定的时间间隔进行,还可根据为便利审议过程而请求秘书处准备的文件进行。

3.除根据第2款应提交的通知外,对于要求免除削减的任何新的国内支持措施或对现有措施的修改均应迅速作出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新措施或修改后措施的细节及与第6条或附件2所列议定标准相符的程度。

4.在审议过程中,各成员应适当考虑过高通货膨胀率对任何成员遵守其国内支持承诺能力的影响。

5.各成员同意每年在农业委员会中,在本协定项下出口补贴承诺的范围内,就各自参与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增长问题进行磋商。

6.审议过程应向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提出与执行本协定所列改革计划下的承诺有关的任何事项。

7.任何成员均可提请农业委员会注意其认为另一成员应通知的任何措施。

第19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农业协定》发表于2022-06-16,由周林编辑,文章《《农业协定》》由admin于2022年06月16日发布于本网,共8236个字,共5953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农业协定》》相关的内容。

版权声明:

文章:(《农业协定》),来源:,阅读原文

《农业协定》若有[原创]标注,均为本站原创文章,任何内容仅供学习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任何内容不得引用,文章若为转载文章,请注明作者来源,本站仅为分享知识,不参与商业活动,若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删除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775053793

9:00-18:00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