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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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RCEP(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什么是RCEP

RCEP是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的缩写,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RCEP是东盟国家近年来首次提出,并以东盟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是成员国间相互开放市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RCEP主要成员国计划包括与东盟已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即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东盟10国与这6个国家分别签署了5份自由协定,其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共同与东盟签署的一份自贸协定。组建RCEP目前计划是这16个国家,东亚峰会另外两个成员国(美国、俄罗斯)因现没有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所以不在RCEP成员国计划范围之内。东盟计划待16个国家将RCEP建到一定程度后,再商谈美国、俄罗斯加入事宜。

RCEP的目标是消除内部贸易壁垒、创造和完善自由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贸易,还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多领域,自由化程度将高于东盟与这6个国家已经达成的自贸协议。RCEP拥有占世界总人口约一半的人口,生产总值占全球年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通过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会上,在15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各国贸易部长签署了RCEP协定。商务部钟山部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协定。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该协议原本应有16个国家参与谈判,但印度决定退出。印媒称,很遗憾,“印度在过去几年里变得极端保护主义,印度承担不起如此做的后果。”

RCEP将给你带来这些变化:

购物更便宜:将有更多来自其他国家的优质消费品,以更低关税进入中国市场。

旅游更方便:人员流动自由,出国旅游更方便快捷。

企业更安心: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规则体系。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经营的不确定风险。

投资更高效:区域外的投资者进入一个国家,就意味着进入整个区域的国家,市场和空间大大增长,有助于吸引投资。

2021年3月8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上表示,中国政府已正式核定该协定。3月22日,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表示,中国已经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RCEP协定的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此外,泰国也已经批准协定。RCEP所有成员国均表示,将在年底前批准协定,推动协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4月15日,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4月28日,日本参院全体会议通过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2021年10月,6个东盟国家已提交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已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国内核准程序。协定已满足生效的条件,即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RCEP的具体内容

总体看,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RCEP是目前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2019年,RCEP的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RCEP囊括了东亚地区主要国家,将为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

RCEP是区域内经贸规则的“整合器”。RCEP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多个“10+1”自贸协定以及中、日、韩、澳、新西兰5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还在中日和日韩间建立了新的自贸伙伴关系。RCEP通过采用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深化了域内产业链价值链;利用新技术推动海关便利化,促进了新型跨境物流发展;采用负面清单推进投资自由化,提升了投资政策透明度,都将促进区域内经贸规则的优化和整合。

RCEP实现了高质量和包容性的统一。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将超过90%,服务贸易和投资总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10+1”自贸协定,还纳入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同时,RCEP还照顾到不同国家国情,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通过规定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求。可以说RCEP最大限度兼顾了各方诉求,将促进本地区的包容均衡发展,使各方都能充分共享RCEP成果。

RCEP发展历程

2011年2月26日,在内比都举行的第十八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部长们优先讨论了如何与其经济伙伴国共同达成一个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协议。会议结果是产生了组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草案。在2011年第19届东盟峰会上东盟十国领导人正式通过了RCEP。

2012年8月底召开的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经济部长会议原则上同意组建RCEP。东盟秘书长素林形容这项决议是“一项重大成就”。尽管由于领土问题和在贸易自由化原则上的分歧,RCEP内各方步调未必能完全协调一致,但尽早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增加经济活力已成为各方共识。

2013年5月9日至13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一轮谈判在文莱举行。本轮谈判正式成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个工作组,并就货物、服务和投资等议题展开磋商。

2014年1月20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轮谈判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东盟10国代表与会。此轮谈判的重点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模式、协定章节框架和相关领域案文要素等。谈判为期五天,各领域议题由工作组讨论,主要议题和协调工作由贸易谈判委员会负责。

2014年4月4日,为期5天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四轮谈判在广西南宁圆满结束。在前三轮谈判基础上,东盟10国、中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等16方在本轮谈判中继续就RCEP涉及的一系列议题进行了密集磋商,在货物、服务、投资及协议框架等广泛的问题上取得了积极进展。

RCEP-图1

2014年6月23日至27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五轮谈判在新加坡举行。

2014年8月27日来自东盟国家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的经贸部长在缅甸内比都举行会议,共商尽早结束相关谈判,推动区域经贸合作。2014年8月28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部长会议发布联合新闻公报,呼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在2015年底前结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

在2015年11月21日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上,李克强已提出倡议,强调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也是地区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中方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力争2016年结束RCEP谈判,努力建成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化、发展最具活力的自贸区。

事实上,亚洲区域一体化的进程是全球最为复杂的。一直以来,亚洲面临着一个矛盾现象,即双边自贸协定数量在全球最多,却缺乏统一的自贸安排。虽然各方研究都承认亚洲区域一体化带来的效益最大,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甚至历史认知上的巨大差异而难以实现。

2017年11月14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会后发表的联合声明强调RCEP有助于经济一体化和实现包容性增长,敦促各国代表加紧磋商以早日达成协议。这是RCEP磋商开始5年多来首次领导人会议,不仅为进入攻坚阶段的磋商注入动能、指明方向,更向世界发出强烈信号:本区域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合作,逆全球化难阻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

2018年11月14日,李克强总理在新加坡出席第二次RCEP领导人会议,李克强总理表示,RCEP是基于WTO规则基础上更高水平自贸协定的区域合作协议,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这一协定的达成,有利于区域各国向世界发出积极信号。

2019年11月4日,第三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三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声明表示:“我们注意到十五个RCEP成员国已经结束全部20个章节的文本谈判以及实质上所有的市场准入问题的谈判。我们指示它们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以便在2020年签署协定”,声明中就印度的问题说明如下:“印度有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所有RCEP成员国将共同努力以彼此满意的方式解决这些未决问题。印度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这些问题的圆满解决。”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通过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会上,在15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各国贸易部长签署了RCEP协定。商务部钟山部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协定。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该协议原本应有16个国家参与谈判,但印度决定退出。印媒称,很遗憾,“印度在过去几年里变得极端保护主义,印度承担不起如此做的后果。”

RCEP的框架与目标

RCEP倡议是以东盟发表的《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的形式出台的。了解这个倡议要依靠两个文件,即《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和《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其中RCEP框架给出了RCEP建设的一般原则,而《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则是针对RCEP协议谈判的指导文件。通过分析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初步认识RCEP倡议的基本内容,即在整合现有的以东盟为中心的五个“10+1”FTA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全面、高质量、互利的自贸区”。

2011年11月,东盟第19次领导人会议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议期间通过了《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东盟通过设定原则来主导的进程”。该文件所确定的RCEP一般原则,基本勾画了未来这一地区合作协议的基本框架。具体来说,就是要与现有的FTA对话伙伴做更广泛、更深入的互动,对现存与对话伙伴之间的FTAs/CEP做重要推进。尽管这个规划还相对模糊,但作为地区未来合作构建的框架已经具有很强的导向意义。

作为推动RCEP建设的重要步骤,2012年8月在柬埔寨暹粒召开的东盟第44次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这个文件的出台表明,RCEP将以一个协议的形式通过谈判展开。从文件的内容看,经济部长们设计的谈判原则并没有脱离和超越《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的规定,只是在谈判的具体目标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界定,为启动谈判做好了准备:

(1)时间框架:作为RCEP协议的第一步,目前东盟加中、日、韩、印和澳新的谈判在2013年年初启动,2015年年底完成。

(2)目标框架:谈判的目标是要在东盟成员与其FTA伙伴之间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利的,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争端协调及其他问题的经济伙伴协议。这实际上是对框架文件中规定的RCEP建设目标的进一步界定,明确了这一轮谈判的目标。文件同时也对将要涉及的具体领域做了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货物贸易方面:以渐进消除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目标,在参与国之间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方面:实质性消除RCEP参与各国之间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或歧视性措施,所有部门和供应方式都在谈判范围内。投资方面:目标是在地区内创建自由、便利和竞争性投资环境。投资谈判将涵盖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四个支柱。经济技术合作方面:RCEP的经济技术合组条款将建立在东盟和其FTA伙伴之间现存的经济合作协议基础上。合作活动将包括电子商务和RCEP参与国相互统一的其他领域。知识产权方面:通过促进知识产权利用、保护和执行方面的经济一体化和合作,来降低与知识资产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障碍。竞争问题:为各方形成促进竞争、经济效益、消费者福利以及削减反竞争行为的合作基础,但将照顾RCEP参与各方在竞争领域国家制度和能力上的重要差异。

此外,RCEP协议还包括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并将考虑涵盖RCEP参与国之间的FTA涉及的其他事项,这将在谈判过程中由各方确定并达成一致,同时也会考虑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新兴问题。

建立RCEP的一般原则

2011年11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第19届东盟领导人会议通过了建立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框架的专门共识文件。共识文件指出,在互利、透明和务实的基础上,加强与伙伴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与合作,建立由东盟主导的经济一体化进程。RCEP旨在达成一个全面互利经济伙伴协议。此协议应包含更加宽广、更加深层次的参与,并富有成效的提高已有的东盟自贸区协议和与对话伙伴的全面经济伙伴协议。此协议应有一个开放的加入条款,允许任何东盟自贸区伙伴国参与,除非他们还没做好准备参与。

在通过的共识文件中规定了建立RCEP的一般原则,包括:(1)涵盖范围。(2)进程。(3)开放加入。(4)透明性,签署协议将予以公开,确保利益相关者理解和利用经济一体化与合作。(5)经济技术合作将成为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支持东盟成员国和执行协议利益最大化。(6)便利化,此协议应包含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共同努力促使贸易和投资便利,包括降低交易成本。(7)经济一体化,此协议应有利于东盟经济一体化,经济均衡发展,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东盟与其伙伴国之间的经济合作。(8)特殊和差别待遇,此协议应为东盟成员国提供特殊差别待遇,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9)该协议应符合WTO协议。(10)此协议应进行定期审查,确保有效且有益的执行。委任东盟有关部长和东盟秘书长执行上述原则,并在东盟和其合作伙伴共同参与下制定具体原则。

组建RCEP的背景与形势

RCEP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提出的。由于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WTO谈判受阻,面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一些负面影响,要想在当前世界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有新发展,就必须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为此,部分国家之间实施“零”关税,相互开放市场,这一现象在东亚地区表现为:

1、经济一体化发展方兴未艾。东盟十国倾力在2015年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此外,东盟与中、日、韩、澳、新、印度先后建立了自贸区,中国-新加坡、日本-菲律宾等一些两国之间也已签署自贸协定。

就中国而言,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分别签署了有关自贸安排。中国与韩国就建立自贸区已于2012年开始谈判,中日韩三国FTA谈判工作于2012年年内启动。

与此同时,美国主导筹建的TPP中包括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这四个东盟国家,按目前计划,TPP将成为一个拥有8亿人口和占全球经济约40%市场的自由贸易区。但TPP与APEC提出的亚太经合自贸区都没有涵盖所有的东盟国家,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尚缺乏具体行动。

2、东盟与中日韩贸易投资合作增长。由于欧债危机产生的负作用和发达国家经济的普遍不景气,过去两年来东盟国家的进出口大多受到影响。尽管面临各种挑战,但东盟与中日韩三国的贸易额仍呈迅速增长态势,2011年达到67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6.2%,其中东盟国家与上述三国的出口和进口额则分别增长了34.9%与18%。2011年,东盟国家与中日韩三国的总贸易额占其整体贸易额的28.4%。

2011年中日韩三国对东盟地区的直接投资仍持续上升,投资总额为412亿美元,比2010年的318亿美元上升了29.5%,占2011年外部对东盟直接投资的近一半(为46.2%)。据东盟数据,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从2010年的27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59亿美元,增加了117%。

2011年,东盟10国的贸易额为2.39万亿美元,增幅达16.8%;工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也都有较快增长。东盟预计2012年经济增长在5.2%至5.9%之间。

RCEP与东盟

既然RCEP很难实现其所宣称的福利目标,那东盟为什么在自己尚且底气不足的情况下提出RCEP倡议呢?新加坡学者Das给出了东盟RCEP倡议的三个动因:其一是要超越“10+3”和“10+6”的竞争给东亚合作进程造成的“刹车效应”;其二是要通过整合目前五个“10+1”自贸区,解决东亚合作中存在的“面条碗效应”问题;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东盟的“中心地位”。从接下来的分析可以看出,这里的第一点和第三点实际上是一件事,即东盟加强东盟的中心地位,只不过东盟选择了通过与各国福利都相关的深化地区一体化这个途径来实现其目的罢了。

(一)东盟的“中心地位”及其条件性

简要梳理1997年金融危机以来东亚合作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冷战结束后坚持“大国平衡”战略的东盟,在中国倡议建设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后,通过构筑“以我为主”的多个双边合作框架在东亚合作中获得了中心地位。但更进一步的研究会发现,东盟所获得的主要是一种功能性中心地位,即东盟在东亚合作中发挥的主要是一个合作平台作用,与此相对应的是一种功能性权利。因此东盟并不是东亚合作真正的权力中心,这从有关东亚合作主导权竞争的众多文献可以看得很清楚。这种状况的存在使有些东盟学者质疑东盟的中心地位说,而权力中心与功能中心的分离异化了东盟在东亚合作中的地位,使得东盟不得不通过维护自身的平台作用来延续功能中心地位。为了更好的分析RCEP倡议与东盟“中心地位”诉求之间的关系,我们现简要分析一下东盟目前在东亚合作中所处地位的特点。

东盟在东亚合作中所处的这个有利的中心地位得益于两个因素:首先是东亚地区特殊的权力结构使得在东亚无法形成类似欧洲合作的法德轴心。作为小国集团的东盟,其中心地位的获得依赖于东亚地区中日两个大国即竞争又合作的国际关系格局。正是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下,东盟才能够通过“大国平衡”这一外交战略建构出以东盟为中心的合作框架。就这一点来说,虽说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正在重塑东亚乃至亚太地区的力量结构,中日之间既斗争又合作的局面短时间内应该不会改变。因此可以认为,东盟发挥功能中心作用的地区国际关系条件并未丧失。其次,东盟自1967年以来一直推动地区合作,在成员不断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扩展的进程中,积累了推动合作的经验,这种被称为“东盟方式”的合作模式虽受到不少诟病,却是适合东亚的合作模式。可见,东盟成为东亚合作的功能中心也得益于东亚各国对东盟合作模式的接受。因为实践中,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作为加强区内市场建设的努力,东盟提出的加强与中、日、韩三国合作的倡议得到了积极响应,并发展成为新的地区合作平台。

上述两个因素的存在实际上反映了东盟“中心地位”的条件性。实践中,尽管基于路径依赖的考虑,短期内东亚不会出现取代东盟作为东亚合作主导力量的挑战者,但东盟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一体化水平,才能满足主导东亚合作向前推进的要求。这种要求催生了东盟以经济共同体、政治安全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为支柱的东盟共同体计划。因为东盟很清楚,其在东亚合作过程中获得了有利地位依赖于内部长期合作形成的“东盟方式”,但进一步巩固这种平台地位、发挥区域合作功能中心的作用要靠东盟自身的能力建设——自身一体化。因此,最近刚刚结束的东盟第22次领导人会议把共同体建设作为首要任务。

上面分析了东盟取得东亚合作中心地位的两个条件,但这是在地区合作框架内东盟发挥主导作用的条件。很显然,只是自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东盟才从“10+3”合作框架开始逐步确立了“中心地位”。在此之前的三十年中,从来没有东盟作为东亚合作的中心这个提法,原因很简单,那时还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东亚合作框架。这里有一个一般分析容易忽视的问题,即东盟作为地区合作的功能性中心地位必须依赖一个区域合作框架。这才是本文所讨论的东盟“中心地位”的最基础前提。

东盟“中心地位”的条件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脆弱性。对东盟来说,为了维护这个有利的脆弱地位,它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的一体化建设,同时又要全力维护东亚合作框架的存在。

(二)维护东盟“中心地位”是RCEP的首要目标

东盟地区合作功能中心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一个进程稳定的东亚合作框架,这决定了东盟对东亚合作框架生命力的敏感性,或许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东盟合作注重进程本身而不是合作进展。

从东亚合作的发展历程看,1997年金融危机后,加强东亚区域市场建设的共同呼声促使以东盟为中心的“10+”结构的迅速形成,这个以“10+3”和多个“10+1”相互支撑的结构,使东盟成为东亚合作的重要平台,也造就了东盟作为东亚合作功能中心的地位。尽管东盟这个功能性中心的背后一直有中日争夺主导权的问题,但以东盟为中心的合作框架仍得以维持。但2006年东亚合作陷入“10+3”与“10+6”框架之争后,东亚合作框架的异化发展使得以东盟为中心的东亚合作进程实际上陷入了停滞。从事后的发展看,这项以去中国影响为主的竞争性倡议取得了期望的结果,但却因框架竞争造成的进程停滞危及到东盟作为地区合作中心这一功能的发挥。东盟近两年发表的各种声明、宣言等文件中,“中心地位”是一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这说明东盟已经意识到其“中心地位”正面临深层次的挑战。

2009年,美国加入并全面推动TPP的举动则使东盟的中心地位面临更严重的威胁。由于亚太经合组织(APEC)已经明显失去了活力,而且APEC框架下早期制定的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为主的《茂物目标》已经不适合变化了的亚太,这意味着美国失去了与东亚合作的有效联系。通过以建设亚太自贸区(FTAAP)为目标的TPP,美国一方面重塑了联系东亚的合作平台,另一方面通过新的合作框架为东亚制定游戏规则。到目前为止,TPP采取的仍是单个国家加入谈判的方式,进入门槛很高,改变了东盟在东亚合作中“整体作战”的习惯安排。此外,TPP设计的目标是以APEC为框架自贸区,而东盟部分成员不是APEC成员,因此即使TPP最后扩展到APEC范围,也不会包含一个完整的东盟,东盟显然不能指望在这个框架内发挥中心作用。

综上所述,东盟很清楚要实现RCEP倡议的目标很困难。东盟通过这个新的框架巧妙地避开了中日在东亚合作中的竞争,成功开启了一个以东盟为中心的东亚合作进程。不仅如此,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东盟实际上是从此前它所希望的“10+6”开始推动RCEP,这同时也算走出了因为担心中国的影响而扩展东亚合作框架而造成的被动局面。

RCEP与中国的加入

中国为何愿意加入RCEP?中国愿意加入RCEP主要基于四方面的原因:

1、RCEP组建符合中国对外开放发展。中国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

2、RCEP组建符合中国实施的“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符合中国主张的在地区合作中东盟发挥主导作用。

3、RCEP有利于提高本区域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这种一体化的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稳定和繁荣。近些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证实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共同繁荣。中国-东盟自贸区已于2010年1月建成,双方相互开放货物贸易市场、服务贸易市场、投资市场,经贸合作不断加强。2012年1-10月,中国和东盟贸易额达3239亿美元,同比增长9.4%。中国已经连续三年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与东盟双向投资累计接近930亿美元。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首选目的地。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在东盟投资额已达188亿美元,仅2008年以后新增投资额就占中国对东盟累计投资总额的70%以上。2011年,中国对东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9.08亿美元,同比增长13.1%。2012年1至7月,中国对东盟投资非金融类投资达19.99亿美元,同比增长36%。

4、RCEP组建具有可行性。目前东盟对外已有5个“10+1”自贸区协定作为谈判基础,且RCEP在准入方面没有像TPP那样设置过高的标准。在2012年9月9日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各成员经济发展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推进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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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发表于2022-06-16,由周林编辑,文章《RCEP》由admin于2022年06月16日发布于本网,共10139个字,共5411人围观,目录为进出口贸易,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RCEP》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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