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损鉴定

摘要:残损鉴定 残损鉴定(appraisalofdamage)什么是残损鉴定?残损鉴定是指查明变质、混合、污染、破坏、破坏、损失、短期货物的真相,确定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并出具相应的证书。在损坏评估工作中,由于商品损坏复杂,涉及面广、环节多,涉及许多国际公约、规则和实践。因此,损坏评估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公...

残损鉴定

残损鉴定(appraisalofdamage)

什么是残损鉴定?

残损鉴定是指查明变质、混合、污染、破坏、破坏、损失、短期货物的真相,确定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在损坏评估工作中,由于商品损坏复杂,涉及面广、环节多,涉及许多国际公约、规则和实践。因此,损坏评估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公平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在具体工作中,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掌握大量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逻辑推理,全面清晰描述情况,明确合理的损坏原因,公平合理地估计损失贬值。

残疾鉴定的基本程序

1.申报和受理

2.现场验货

3.确定损坏的数量

4.确定残损率

5.确定贬值率(估值率)

6.签发鉴定证书

残损鉴定-图1

残疾鉴定的性质和作用

残疾评估是评估业务的主要工作。《商业检验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业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业检验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业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业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商业检验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第十三条规定:本法规定,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经商业检验机构检验,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损坏短缺,需要由商业检验机构提出索赔的,应当向商业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证书。《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及相关质量、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八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申报的目的地进行检验。散装商品、易发生的原材料的散装商品固体废品,可以作为原材料。

由于损害评估证书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相关方提出索赔、退货、补充或更换、索赔的依据,因此损害评估工作对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促进外贸、运输和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要。

残疾鉴定方法

(一)逐一鉴定抽样鉴定

由于商品损坏情况不同,原则上应逐一识别损坏商品的识别。特别是杂货,内容不同,损坏程度不同,不规则,必须逐一识别,才能得到真正准确的结果。但对于大宗商品,损坏性质相同或外观损坏基本相似,不允许逐一识别时间,现场不具备,可采用代表性样品的分类和提取方法进行识别,以计算整个批次的结果。该方法不仅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解决了人力、物力和时间的客观困难。在确定分类和抽查时,分类必须根据损坏情况结合测试和使用价值,既不能分为太多太细,也不能随意划分,分为科学合理,抽查货物或样品必须严格要求具有代表性,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原重量较短,可定期抽查,但重量遗漏只能逐一识别。

(二)理化分析

对于损坏的商品,通常通过测试其主要成分或测试其物理机械性能来确定其含量和性能的降低,从而确定其损坏的贬值程度。这种方法应用于以主要成分含量为贸易计价基础的商品。例如,化肥的氮含量、原糖的旋转光度等。通过测试残留物与正常货物的成分进行比较,我们可以了解残留物的程度,并结合商业销售的贬值来确定损失评估率。另一个例子是棉、***等纤维产品通过拉伸试验,可以明确其损坏程度对使用的影响,从而确定其损坏评估和贬值率。测试和测试方法也可用于判断损坏的原因。例如,通过氯离子含量的测试,可以区分是海水污渍损坏还是淡水污渍损坏等。

(三)测量和衡重

测量损坏货物损坏部分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并通过比较完好货物的长度、面积和体积来获得损坏率。重量测量方法是将损坏部分的重量与原始重量进行比较,以获得其损坏率。但它必须在损坏部分和完整部分可以单独测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有时在判断原始短损坏时也需要采用测量和测量方法。

(4)感官对比和价格对比

有些商品根据感知来确定等级,通过比较不同等级的损坏商品的感知和完整商品的感知,以确定等级的降低程度,并通过降低等级的差异来确定损坏的贬值率。价格比较方法也可以作为确定不同用途的损坏商品估值贬值率的基础。在价格比较中,必须使用相同的价格标准,如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分配价格和销售价格,更不用说国外价格和国内价格了。在使用国外价格进行比较时,还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变化的复杂影响,不能反映价格的质量,不能作为比较媒介。

残疾鉴定时间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疾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代理企业办理申请手续。需要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残疾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疾检验申请手续。

根据不同的工作项目分别掌握。舱口检查、载损鉴定、监测卸载等工作应在船舶卸货前申请,以便鉴定人员及时登船了解和检查现状,明确航行损坏的原因,得出正确的结论;海损鉴定一般应在卸货前申请,便于及时调查,区分不同的损坏原因;发现包装或外观损坏的货物,应在船舶签署或最迟提货前申请鉴定;需要登船了解损坏情况,确定损坏范围,确定损坏原因,应在卸货前申请检查;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损坏货物,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申请;需要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损坏货物,应在索赔有效期届满前20天申请鉴定;集装箱货物的拆箱鉴定,应在开箱前申请。强调残疾检查的申请必须提前进行,一方面可以进行现场鉴定,发现损坏原因,不能改变,证据不能消失,另一方面必须在有效期内提出大量的损坏鉴定。方开始有效。索赔的有效期根据相关合同明确规定。但是,时限的长度并不完全一致,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证明。对于卖方的索赔期,一般商品合同规定为60天或90天,个别合同规定为45天。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开始计算,根据国际惯例,从全船卸货日期开始计算,但也有合同规定为到达日期。根据提单签发日期起6个月,似乎时间较长,但实际上包括航运时间、待泊时间和卸货时间。因此,必须事先查明索赔有效期的规定,以免延误索赔,造成损失。根据提单条款的诉讼时效,承运人的索赔期一般为1年;海牙规则和布鲁塞尔1986年修订的海牙规则规定为1年;中国中远公司的提单条款也规定为1年;汉堡规则规定为2年。索赔期一般为自卸货日期。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也就是说,当被保险货物离开目的港海轮60天后,虽然没有进入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但保险责任也终止了。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仍然负责在离岸后60天内发生的事故。索赔期限还规定,保险单上的索赔期限为一年。保险单上的索赔期限为一年。索赔不一定要提到所有的赔偿文件,你可以先提出,然后补充文件。在索赔有效期内,一旦向发货人、船舶公司、保险公司等方面提出索赔,就不受限制的限制,因为索赔已经开始,未来是谈判过程,不受限制。因此,如果估计在索赔有效期内没有时间完成相关的评估工作和颁发证书,申请人可以联系合同关系人,首先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或延长索赔期限。必要时,评估人也可以先签发初步评估证书,然后进一步签发补充证书。

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有效期属于不同的类别。质量保证期是指机械、仪器、车辆等商品,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明确规定,确保在一定时间内正常运行,质量良好。如果在此期间发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可以保证负责维修或更换。质量保证期一般规定为一年。除了规定的期限外,一些车辆还规定了里程,其中任何一个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期。对于一些涉及质量问题的损坏,有时也可以根据质量保证期来掌握索赔期。质量保证期的起始时间一般从卸载日期开始计算,但也规定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掌握。

残疾鉴定地点

损坏商品鉴定的地点涉及责任方终止责任的地点。责任方承担的责任不仅有时间限制,而且有地点限制。离开规定的地点,它不能继续承担责任。因为即使在索赔有效期内,如果损坏的货物继续运输和移动,也必然会继续发展和扩大损失。因此,如果评估地点不符合规定或惯例要求,则很容易被拒绝。

责任终止地点一般视为合同规定的到达地点。除成套设备外,合同规定的到达地点多为卸货港。对于承运人来说,除了集装箱运输外,有些还实行门到门(doortodoor)此外,它们直到卸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单规定的责任起止为仓库至仓库条款,也指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由于贸易合同规定的目的地大多是港口,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当然也指港口的当地仓库。但是,如果保险转移到内陆,延长保险责任终止地点,则按照增加保险的目的地进行处理。在下列情况下,可向现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认证:(1)保险责任范围内延长保险责任终止地点的损坏货物;(2)包装外观完整,隐蔽缺陷,港口未发现的内部货物短缺;(3)只需要证明损坏货物的现状;(4)外贸合同规定,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的箱内残留、短货物。

残损商品必须在港口申请残损鉴定,这是一个原则。但是,在接受申请后,如果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在港口完成鉴定任务,必须在货物使用地点完成,可以要求港口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易地鉴定手续,并委托内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完成鉴定任务。这些特殊情况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品、港口疏浚等必须迅速远离港口。有法律法规的,不受贸易合同约束。(2)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装卸运输。(3)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损坏原因、程度、数量和价值;或者商品包装和外观无明显损坏,需要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4)港口没有足够的地方进行鉴定,必须运往内地进行鉴定,或者港口没有加工设施,需要快速运往内地专业工厂进行加工,防止损失扩大。例如,上述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国际监督和指导下进行。(4)港口没有足够的地方进行鉴定,或者必要时,必要时,必须注意不扩大的情况下进行特殊情况下进行。

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对易扩大损坏、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坏扩大的货物进行易于鉴定。

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过程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场条件和条件符合检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擅自处理,不得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现场条件和条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检验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检验鉴定,指示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顺利进行。

申请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进口商品残疾检验鉴定后,申请人和有关各方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分类、分配、封存、妥善处置。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退货或者销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退货手续或者销毁,并向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决定。

参考文献

  1. ↑谢晓丰主编陈伟.国际贸易实务.2005年9月,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2. ↑刘扬睿主编.进出口商品鉴定专业基础.2007年中国标准出版社.3.
  3. ↑刘耀威主编.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07.

残损鉴定

残损鉴定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残损鉴定》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4339个字,共5528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残损鉴定》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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