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关走私

摘要: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是什么?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走私案例分析案例1:三辆农用车绕道走私2004年4月11日,海关缉私分局拦截宁明县至爱店镇公路派连水电站附近的三辆农用车,发现三辆车都装有编织袋包装的糯米。司机黄...

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是什么?

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

走私案例分析

案例1:三辆农用车绕道走私

2004年4月11日,海关缉私分局拦截宁明县至爱店镇公路派连水电站附近的三辆农用车,发现三辆车都装有编织袋包装的糯米。司机黄、陆、何都是个体司机,无法提供法律证明。

经调查,司机黄、陆、何等三人均由货主赵和周雇佣,两名货主在当地边境贸易局发布两个价值:300元和6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收费统一收据处理海关检查,然后命令司机黄、陆、何等三人开车到越南购买糯米共11、280公斤(经海关核实后,涉及15、114税.9"/元)返回广西后被海关截获。

本案货主赵某、周某、司机黄某、陆某、何某等五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和适用?

货主赵某等5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定性为陆地绕关走私普通应税货物糯米入境,并适用《海关处罚细则》第3条第(1)项和第5条第1款第(2)项进行定性处罚。上述糯米可以没收,赵某等5名当事人可以分别处以适当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也应当没收。本案发生在《海关处罚条例》生效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7条第(1)项和第9条第1款第(2)项进行定性处罚。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边民互市走私案件?

边境贸易是一种贸易方式,是指边境地区边境人民在中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市场,在不超过规定金额或数量的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境贸易由外国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广西萍乡地区有油口、萍乡、姚(含浦寨)、平等四个边境贸易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边境人民从城市(点)进口商品,每人每天可以进入3000元以内的免税商品,一次不足3000元,不允许同一天进口,边境贸易进口‘生活用品’,涉及国家限制进口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但是,边境人民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日常生活用品,也就是说,在国家限制进口的日常生活用品或者限制管理的日常生活用品的情况下,可以在000元内进口。

在实践中,走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第一,主体不合适。没有边境身份的其他人伪造、使用边境文件进入商品。第二,少报多进,伪造数量。根据有关规定,中越边境边境市只允许每人每天免税进入50公斤糯米,其余超出部分必须向海关申报纳税。第三,整合为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总价值或数量超过免税限额的整批进口商品分为多批免税限额和免税范围内的商品,并雇佣多名边境人员以边境市场的形式分散进口。确定边境市场贸易走私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假借该贸易方式,即本质上不符合该贸易方式的法律条件,但通过海关设立的卡口伪装、隐瞒等非法手段,采取过量或者禁止商品的走私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赵和周雇佣了许多司机以虚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收费收据为掩护(填写的内容也与实际货物数量不一致),从未设立过海关,从越南获得糯米运输是逃避海关监督,上述行为未通过海关,没有办理任何海关手续,也没有向海关纳税,属于典型的走私行为,因此不属于走私,赵等五方构成共同走私。

(2)当地边境贸易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收费统一收据是否成为阻止行政处罚的原因?当事人赵曾提出辩护,认为当地边境贸易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收费统一收据可以进口糯米。但根据案件,赵明知道自己和同事的行为是绕过关境,不接受海关监督,不纳税继续实施,提前规划,故意走私明显。同时,收据中填写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不一致。作者认为,海关不应直接认定收据是虚假或非法的,只能认为收据不能证明货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作者认为收据不能成为阻止行政处罚的原因。

绕关走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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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学才、杨丽萍、杜航主编.第一章走私犯罪概述走私犯罪案件侦查.200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1.
  2. ↑晏山嵘着.第六章走私行为行政执法指导书是海关行政处罚实践指导书.201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04.

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绕关走私》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1639个字,共5964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绕关走私》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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