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摘要: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什么?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有关程序;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或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进...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什么?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有关程序;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或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先向海关申请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已受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申请,尚未完成;

2.进口税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的范围;

3.其他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情况。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但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保证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税、免税货物的放行手续。申请人需要办理税务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批准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办理减税货物税务担保证明》,进口海关应当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批准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税务担保和放行手续。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图1

税收担保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主管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延长。延期期限自税收担保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经海关总署批准。海关按照规定延长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程序的,可以相应延长减免税货物的担保期限。主管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延长减免税货物的担保。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义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报告,并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三年内,海关应当依照《海关法》和《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让给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让给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批准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应纳税额扣除。因质量或规格原因退出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无成本进口同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未以无成本补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退出原减免税货物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可以恢复减免税额度。对其他提前终止监管的,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相关条目

  • 特定的减税货物

参考文献

  1. ↑孙丽萍着.第三章海关监督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报关实践.2009年中国商务出版社.11.
  2. ↑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1年版.2011年中国海关出版社.09.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1126个字,共5793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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