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和解

摘要:海关行政复议和解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什么?和解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批准后,不再继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的适...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什么?

和解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批准后,不再继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不接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都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和解范围仅限于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海关是否有自由裁量权,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拘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拘束性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遵守行政法律原则,合法性与违法性的界限明确,合法性问题没有和解的空间。裁量性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法规赋予海关在法律范围内酌情处置的权利,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变更,从而更多地体现合理的行政原则。对于这种行为,海关在裁量权过程中有权酌情处罚,在行政复议阶段也可以在裁量权范围内进行综合考虑和审查,并进行调整和变更,以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走私行为的构成要素,并规定走私货物应被没收,这些都是拘束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和解;但《海关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范围与过错范围不相同。罚款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不合理、不当的,可以进行复议和解。另一个例子是,如果海关适用于各种合理的评估方法,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海关行政许可,如果是自由裁量权,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拘束、禁止和强制性规定,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解。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程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和和解结果,并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并解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允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允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中说明和解的内容。最后,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的原则

复议和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解中,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被申请人的海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威胁或欺骗对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精神和原则;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协议才能获得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许可,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

复议申请受理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行政复议和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和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和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和解的具体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当形成书面和解协议,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作为双方依法达成和解协议的书面凭证。和解协议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证书名称和号码、职业和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位);

(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原因;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结果;

(六)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图1

(七)协议签署日期。

和解协议应定前应当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相关条目

  • 调解海关行政复议

参考文献

  1. ↑解释海关行政复议.
  2. ↑严励.海关行政法.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

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1870个字,共5842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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