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是什么?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海关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海关行政复议原则
(一)法律原则:复议主体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法律依据正确等;
(2)公开原则;
(3)公平原则:包括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矛盾纠纷解决、不回避、不作为三个方面;
(4)及时原则;
(5)便利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追回不能没收货物、货物、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具体减税优惠,暂停或取消与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
②限制海关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③扣留、封存、冻结财产、扣留、封存账簿、文件等行政强制措施;
④不服海关责令退回出境货物、货物等行政决定的;
⑤对海关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⑥变更、暂停、撤销海关作出的有关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决定;
⑦不接受海关对企业的分类和管理决定;
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
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申报、检查、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不依法办理;
⑩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申请审查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规定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海关
①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准、通知、指;
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④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海关行政复议的有关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海关行政复议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1)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表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消除障碍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属于本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受理。
但海关复议机关不得接受下列情况:
①申请人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
③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和其他特殊情形的;
④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接受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接受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接受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接受或者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接受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一般有以下步骤:
①审核复议材料和全案档案材料;
②检查证据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③审查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④审理后,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审理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①决定维持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原海关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当维持适当内容的复议案件的决定。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②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律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有法律职责,被申请人履行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原海关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其他决定
经复议机关催促,被申请人仍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资料,视为没有证据或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的特点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接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
(1)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海关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和纠正海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使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海关行政复议是保护海关管理对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关条目
-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参考文献
- ↑苗晨刚编周劲.海关报关实务.2010年中山大学出版社.05
- ↑赵秀英编的郭建芳.报关实务.2008年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6.
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海关行政复议》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2519个字,共5738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关行政复议》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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