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

摘要:海关行政处罚 什么是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通过剥夺或限制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的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

海关行政处罚

什么是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通过剥夺或限制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的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海关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①公正、公开的原则;②法律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无疑);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④救济原则。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就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处罚。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救济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复议;③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①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应纳税、进出境的禁止或限制性管理,包括: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货物或者应当依法纳税的货物、货物;

在设立海关地点后,以隐瞒、伪装、隐瞒、伪造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货物或者依法应当纳税的货物、货物;

使用伪造、变更的手册、文件、印章、账簿、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督,擅自在中国销售货物、货物、运输工具;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文件、印章、账簿、电子数据或者伪造加工贸易成品单位的材料消耗,导致海关对货物、货物的监督;

以隐瞒、伪装、隐瞒、伪造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货物运至区外;

其他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行为。

②处理走私行为的行为:

知道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直接从走私人非法购买;

在内海、领海、河、界湖、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

与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海关文件的,与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货物的提取、运输、运输、储存、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由走私共同当事人处理。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①进出口国家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或者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不能向海关提交许可证;

③进出口货物的名称、税务号码、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发货地、发货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④擅自处置监管货物,非法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缺、丢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一消费申报不真实的,违反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临时进出口货物等货物。

(3)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管辖海关行政处罚

(一)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或者发生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二)两个以上海关均有管辖权的,由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三)管辖不明确的,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上级共同指定管辖;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海关总署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大量罚款(指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在决定前通知当事人有权听证;

(三)没收走私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取消报关企业和海关批准从事海关监督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的企业登记,取消报关资格,暂停相关业务或执业;

(五)取缔未注册、未取得报关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

简单程序

对于邮件、快递、货物管理、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可适用简单的案件处理程序。

对于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经现场调查后,可直接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签字。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辩护或听证权的;

②当事人当场陈述、辩护,经海关现场审查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受审查意见。

(2)当事人放弃当场陈述、辩护、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陈述、辩护、是否接受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①海关不能当场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②海关现场审查后,当事人仍不接受海关的审查意见;

③当事人当场要求海关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一般程序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无违法事实;

②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者秘密应当保守。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

(三)行政处罚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下列决定:

①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③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④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⑤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处理。

海关行政处罚-图1

(四)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暂停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及时通知收取罚款的机构,自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海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罚;

②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扣留的货物、货物、运输工具也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在出境前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货物、货物、走私运输工具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行政管理机关防止出境。

参考文献

  1. ↑苗晨刚编周劲.海关报关实务.2010年中山大学出版社.05.
  2. ↑赵秀英编的郭建芳.报关实务.2008年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6.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海关行政处罚》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3150个字,共5228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关行政处罚》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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