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权力

摘要:海关权力 海关权力(CustomsAuthority)海关权力是什么?海关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货物的监督管理权,确保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海关权力的特点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不仅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面基本特征,而且具有以下特征:1、特定性。海关权力的具体性...

海关权力

海关权力(CustomsAuthority)

海关权力是什么?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货物的监督管理权,确保海关依法履行职责。

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不仅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面基本特征,而且具有以下特征:

1、特定性。海关权力的具体性是指海关监督管理进出关境活动的权力,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不具备行使该权力的资格。同时,该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不能在其他领域行使。

2、独立性。海关权力的独立性是指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对海关总署负责,这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是一个垂直的领导制度。海关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效率第一。海关权力的有效性是指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当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对手具有约束力。即使海关管理对手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宣布违法或者无效之前,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海关权力的优惠是指国家赋予海关职务和物质优惠条件,以确保海关有效行使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权力主要有5项20多项权利。

一、行政许可权:包括企业报关权、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转关运输货物国内运输、保税货物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许可证,以及报关人员的报关许可证。

二、税收征收权: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和货物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具体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发现海关放行后进出口货物或者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或者追缴税款。

三、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海关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和物品的地方;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的地区进行,并经海关主管批准;海关人员可以直接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和货物的地方,但不能检查公民住所。

2)检验权: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货物的检验权。

3)咨询和***权: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证件、***合同、发票、账簿、文件、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产品等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相关资料。

4)查询权: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海关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查询,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违法案件时,可以在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查询当事人的存款和汇款。

6)检查权:海关依照《海关法》、《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具体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督期限和海关监督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对有关企业进行检查。

四、海关行政强制权: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可以扣留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货物以及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文件、记录、文件、业务电、录音录像产品等有关资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的地区,经海关主管批准,可以扣留有走私嫌疑人的运输工具、货物、货物和走私嫌疑人;走私嫌疑人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48小时。

除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区域外,可以扣留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和货物。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嫌疑案件,应扣留的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缉私局调查和处理。

2)滞纳金和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征收滞纳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的纳税人征收滞纳金。

三、提取样品,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取样品;海关有权对未办理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运输工具、货物、货物进行密封,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密封、提取、转让、使用密封的货物、货物、运输工具。

4)提取货物变卖,先卖权: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三个月以上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可以依法提取、出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有权依法提取、出售;海关扣留的货物、货物不得长期保存的,经海关主管批准可以先出售。

5)强制扣缴和抵销税款权:

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出售应税货物,以出售所得抵扣税款;或者扣留、出售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出售所得抵扣税款。

6)税收保全措施:

海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经海关主管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纳税人的存款;或者扣留纳税人的价值等于应纳税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海关在征税前依法采取的保证税及时征收入库的措施。一般海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责令纳税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其他财产。

五、海关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规定处罚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上述海关权力外,海关还有佩戴和使用武器、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反海关监督逃逸的,海关有连续追捕、行政裁定、行政复议、行政命令、行政激励、边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缉私局还有调查、调查、逮捕和审查走私嫌疑人的权利。

行使海关权力的原则

海关权力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一方面在维护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实现国家权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上海关权力的普遍性、自由裁量权和海关执法人员的主观原因,任何随机性或滥用都将不可避免地侵犯管理对手的合法权益,从而威胁行政法治。因此,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来说,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原则

行使权力应当合法,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至少包括: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经法律授权。例如,只有缉私警察才能行使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而其他海关人员则没有这种权力。另一个例子是,《海关法》规定,海关在行使某些权力时,应当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海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海关人员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力。

2)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的执法依据是《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法律规范授权的执法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无效。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当合法。

4)所有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和管理对手)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权力-图1

2、适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当以公平、合理、正义为目标。由于国家管理的需要,海关在检查、释放、征收、减少、免除、处罚管理活动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律只规定一定的原则和范围,海关官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进行判断和选择,采取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行使职权。因此,适当的原则是海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原则之一。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监督海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三、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垂直领导模式,地方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无论水平如何,海关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地方和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应受到保障,才能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参考文献

  1. ↑魏昌鑫,张海燕.报关实务[M].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教琳.报关实务[M].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海关权力

海关权力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海关权力》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3240个字,共5900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关权力》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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