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

摘要: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Customsinspectors)海关检查的概念海关检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检查被检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监督被检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国海关实行检查制度,依法...

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Customsinspectors)

海关检查的概念

海关检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检查被检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监督被检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国海关实行检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核实进出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簿、其他资料和有关货物,确定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海关检查结论是评估进出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信用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可以对被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进出口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同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文件、合同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应当按照海关检查期限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检查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检查的类型

1.检查一般贸易进出口。

2.检查保税业务。

3.检查进出口货物减免税。

4.检查进出口商业和价格。

海关检查的内容

以下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海关检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缴纳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三)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件;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复出保税货物;

(六)使用和管理减免税进口货物;

(七)运输货物的运输和管理;

(八)临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海关检查流程

1、通知

当海关决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海关检查通知应提前3天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联系海关,并根据通知中的检查范围准备相应的账簿、业务文件和相关材料。

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时,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计算资料、报关文件等相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以擅自转让或者销毁,特殊情况下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以不事先通知企业进行直接检查。直接检查时,海关将当面向企业发出海关检查通知。

2、实施

海关实施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海关检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此阶段,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企业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企业所在地不具备查阅或复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由稽查组制发《帐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企业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企业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的储存场所。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放、搬运货物、打开、密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当在海关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封存企业的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在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货物上加盖海关专用封存。企业清点封存物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3、报告

海关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征求企业意见。

企业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在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4、结论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反馈的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检查结论,并送达企业。检查结束了。海关发现企业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

海关检查对象

海关对直接涉及进出口活动的下列企业和单位进行海关检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海关稽查-图1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其他直接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被稽查人的义务

(一)被检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与进口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二)被检查人应当依法保存会计资料、报关单等进出口资料;

(三)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海关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检查人员应当接受海关检查,如实向海关报告情况,提供账簿、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5)海关检查员查阅、复制检查员账簿、文件等相关信息或进入检查员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员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指定代表应到场,并按照海关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运货物或打开货物包装。

海关检查员的义务

(一)公正执法,保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检查义务;

1.一般情况下,海关应在实施检查前3天书面通知被检查人。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海关关长批准,不得事先通知实施径向检查;

2.海关检查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检查组;

3、稽查人员开始稽查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稽查证,表明身份。

(三)回避公务的义务;

海关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避免执行检查任务。

(四)及时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的义务。

1.海关检查组起草的检查报告,应当在提交海关前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海关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检查报告。

2.海关收到被检查人对检查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检查结论,并送达被检查人。

处理海关检查的方法

经海关检查发现被检查人违反海关监监督规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检查,发现被检查人涉嫌走私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海关依法追缴或者补缴少征或者漏征的关税或者进口环节税,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走私的,处以行政处罚。被检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文件等相关信息;(3)转让、隐藏、篡改、丢弃账簿、文件等相关信息。

被检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文件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材料,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海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收受、索取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海关稽查》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2890个字,共6034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海关稽查》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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