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退税

摘要:反倾销退税 反倾销退税是主管机关在反倾销程序中退还超过倾销范围的反倾销税的制度。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达到足以消除倾销或损害的水平。当反倾销税在预期的基础上征收时,反倾销税是基于调查前一段时间(即调查期),并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从涉案国家征收进口商品。但当情况随时间变化时,...

反倾销退税

反倾销退税是主管机关在反倾销程序中退还超过倾销范围的反倾销税的制度。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达到足以消除倾销或损害的水平。当反倾销税在预期的基础上征收时,反倾销税是基于调查前一段时间(即调查期),并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从涉案国家征收进口商品。但当情况随时间变化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水平可能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水平可能无法反映倾销和损害的程度,或者超过倾销和损害的程度。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国内制造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可以在期中申请审查。但中期审查的结果只对未来的进口有效。因此,即使进口商品在审查调查期间未被倾销或不再造成损害,反倾销税也不能退还给相关进口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出现了反倾销退税制度。

反倾销退税-图1

上述不合理现象可以通过退税制度来解决。当进口商表示,作为税收基础的倾销范围已经消除或减少到低于反倾销税的水平时,并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允许进口商要求退还反倾销税。

WTO《反倾销协议》第9.3条规定了反倾销退税。定是指导WTO各成员制定了相应的国内立法基本标准,各成员制定了自己的立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反倾销条例》第46条规定了反倾销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调查程序。2002年3月13日,外经贸部根据《反倾销条例》发布了《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对中国的反倾销退税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是规范反倾销退税申请和调查程序的行为准则。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
  •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部)指定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 第三条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范围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向外经贸部申请退税。
  • 第四条退税申请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3个月。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对最终裁决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必须在最终裁决后3个月内提出。
  • 第五条退税申请书面提出,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 第六条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相关信息;
  • (2)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数量和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均出口价格、交易数量和总额、第三国(地区)平均出口价格、交易数量和总额;
  • (三)申请前6个月内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数据;
  • (四)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进行的各种调整和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 (五)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复印件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 第七条第六条(一)至(四)项应当按照原反倾销问卷要求的内容和形式提交。
    • 申请所附的证据和材料应包括所有适用于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数据。出口价格数据应包括申请人供应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出口。
  • 第八条退税申请涉及多个供应商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 第九条进口商与出口商、制造商无关,上述证据、材料不能直接由进口商提供的,退税申请应当包括出口商、制造商的声明。
  • 前款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调查产品的倾销范围已减少或消除,相关证据和材料将自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交给外贸部。
  • 如果出口商和制造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和材料,外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 第十条申请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应提交一份正本和六份副本。
  •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实地核实出口商和制造商提交的证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核实,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拒绝申请。
  •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申请前六个月内确定退税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范围。
  • 第十三条出口价格按照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推定。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反映在本价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得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
  •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经审查,倾销幅度不低于原裁决,外经贸部应当驳回退税申请。
  •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驳回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退税审查。
  •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应当在退税审查期届满前15日向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并在审查期届满前通知申请人和海关国务院关税委员会的决定。
  • 第十八条退税金额是原反倾销调查确定的倾销金额与新确定的倾销金额之间的差额。
  • 第十九条退税申请的审查结果不影响原反倾销措施的效力。
  • 第二十条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倾销幅度增加的,可以自主决定在启动期间进行审查。
  •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解释。
  •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反倾销退税

反倾销退税发表于2022-06-15,由周林编辑,文章《反倾销退税》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发布于本网,共1960个字,共5451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反倾销退税》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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