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持有人

摘要:提单持有人 提单持有人(ToBearer/HolderoftheB/L/HolderofBillofLading)提单持有人是什么?提单持有人指占有提单并通过提单签发或提单的正当转让程序取得的人。定义提单持有人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提单持有人概念的定义并不统一,特别是它与收货人概念的界限并不明确。根据美国1916年...

提单持有人

提单持有人(ToBearer/HolderoftheB/L/HolderofBillofLading)

提单持有人是什么?

提单持有人指占有提单并通过提单签发或提单的正当转让程序取得的人。

定义提单持有人

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提单持有人概念的定义并不统一,特别是它与收货人概念的界限并不明确。根据美国1916年的提单法,提单持有人仅限于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而不转让提单中记录的提取货物的人称为收货人。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将所有合法或善意取得提单的人视为提单持有人,而不限于可转让提单。收货人只是提单持有人之一。

中国《海商法》没有明确定义提单持有人,但提单持有人的概念出现在第71条、第77条、第78条和第95条中,并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结合中国《海商法》对提单转让规则的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无记名提单,无背书,可转让。我们认为,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观点:记名提单下的收货人、指示提单下的连续提单受让人和空白提单下的提单持有人可以分为合法提单持有人。

《鹿特丹规则》将文件持有人的概念定义为:持有可转让的运输文件或对可转让电子记录有绝对使用权和控制权的人,如果文件是指示文件,被确定为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合法背书人,或者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文件或空白文件,背书文件持有人,或者使用可转让电子记录,根据第2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证明对记录有使用权和控制权的人。然后,根据本规定,我们认为提单持有人是持有可转让运输文件的人。

收货人在中国《海商法》中的概念借鉴了汉堡规则的定义: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从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中很难找到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明确界限。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至少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占有提单,但不限于直接占有,也应包括通过转售获得提单,提单仍在银行中间接占有;第二,持有人占有提单的手段是合法的,即持有人取得提单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规则。例如,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无记名提单,无背书,交付即可转让。

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权利

1.控制货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卸货港、暂停运输、返还货物等。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在取得提单时享有,并在转让提单时丧失。

2.承运人无单发货时的索赔权

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了运输合同的另一方提单持有人提货不能,提单持有人即有权依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其货物损失。

3.货物损坏或者灭失时的索赔权

提单持有人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侵犯其财产的责任。提单持有人有权在行使索赔权时在上述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4.提取货物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是运输合同一方的权利:……提单中规定的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持有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有权提取货物。

二、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当提单明确规定运费到付时,提单持有人有义务支付运费。

2.提取货物的义务

《海商法》第八十六条只规定了收货人的义务。提单持有人是否有义务提取货物,我们认为这取决于提单持有人是否实际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当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提货时,应承担延迟提货造成的费用和风险。未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托运人处理货物,提单持有人无义务。

3.承担与装卸有关的赔舱费、滞期费和费用

提单持有人有义务支付卸货港的滞期费和与卸货有关的费用,以及在装货港按约定支付的亏损费、滞期费和与装货有关的费用。

三、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责任

1.因忽视提取货物给承运人带来的额外费用的偿还责任

费用主要是指提单持有人延迟提取货物,承运人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地方的费用。

2.因行使货物控制权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承运人因听从提单持有人的指示而增加的额外费用、风险和损失。

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严格地说,提单持有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包括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但更注重前者。具体来说,提单持有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提单持有人根据提单直接向承运人索赔损失的权利。这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同于提单持有人因侵权而提出索赔的权利。

提单持有人何时获得诉权?

传统的普通法认为:货物所有权通过提单背书转让,但不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造成的货物损失索赔的权利只能由托运人享有。在这种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只能要求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在这个时候,托运人经常收到付款,货物损失与否无关,他对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另一步是,即使他提起诉讼,法院也会以托运人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为由拒绝诉讼请求。此时,提单持有人的唯一选择是以侵权为由起诉承运人。但是,为了建立侵权诉讼,提单持有人必须能够证明他是货物的所有者。这无疑加剧了提单持有人的证明责任,事实上,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是为了解决货物的主要目的,而且提单持有人必须在185年内违反了运输合同的。

一是取得货物所有权;

第二,货物所有权是通过这样的托付或背书获得的。

这表明,提单持有人必须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甚至只有通过托付或背书取得所有权,才能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下的诉讼权。但是,对于未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持有人,或者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所有权转让时间,这些提单持有人不能依照提单法获得运输合同项下的诉讼权。

由于英国法律存在的上述种种缺陷,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和提单转让的需要。因此,英国进行了立法改革,已经通过了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该法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取消了诉权转移必须伴随提单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只要持有人“合法”地持有提单,则应被视为已成为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从而被转让和赋予该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

提单持有人-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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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发表于2022-06-12,由周林编辑,文章《提单持有人》由admin于2022年06月12日发布于本网,共2431个字,共5586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提单持有人》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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