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

摘要:仓单 仓单(Warehousereceipt)仓单的含义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

仓单

仓单(Warehousereceipt)

仓单的含义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仓单的性质

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品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交付仓储物品,因此是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仓单必须由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必须有一定的法定记录事项,所以是要式证券。

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图1

仓单上所载仓库的转让必须具有自转仓单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因此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义务范围以证券的书面记录为准。仓单的记录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必须根据仓单上的记录要求权利和义务,因此仓单是文义证券,不是因为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和托管人已收到仓储的事实。作为货物证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在保管期届满时凭仓单提取仓储,也可以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的主要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记录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存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在仓单中,必须记录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相关的仓储事项。仓储事项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这些事项应准确、详细地记录,以防止争议。

(3)存储损失标准。在存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如干燥、风化、挥发等,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存储数量的减少。在这方面,存储损失标准应在仓单中明确规定,以避免返回存储时发生***。

(4)存储地点。存储地点是存储存储的地方。仓单上应明确规定存储地点,以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提取存储地点。同时,也很容易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5)储存期。储存期是存货人储存货物的起止时间。储存时间在仓储合同中非常重要。它不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储存货物的时间限制。因此,存储期应在仓单上明确。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单上应说明仓储费的相关事项,如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名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当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记录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公司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填写仓单时,应当在仓单上记录其姓名、姓名、地点和时间,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仓单的作用

仓单作为仓储凭证,其作用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存货人交付的仓库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填写仓单。仓单是保管人根据仓单中包含的情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只要发行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列出的货物。任何占有仓单的人都等于占有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并有权处理仓单上列出的货物。仓单的转让,即仓储所有权的转让。因此,托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持有仓单的人。由于仓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单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旦填写仓单,持有人不仅应出示仓单,还应退还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拒绝退还仓单。

此外,仓单还是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仓储合同***的依据。

仓单生效条件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库的事实。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表明保管人未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库,因此仓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和员工签字;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是指加盖保管人公章。保管人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章之一。

2.仓单必须包括必要的法律记录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仓单有八项法定必要记录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数量、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点、填发日期为绝对必要的记录事项,不记录不具有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的记录事项,当事人不记录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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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发表于2022-06-12,由周林编辑,文章《仓单》由admin于2022年06月12日发布于本网,共2109个字,共5333人围观,目录为外贸知识,如果您还要了解相关内容敬请点击下方标签,便可快捷查找与文章《仓单》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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