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海运单
不得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SeaWaybill)
什么是不可转让海运单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是船长或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到特定货物(已接管或装载)并保证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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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运单和运单也是船舶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时不需要出示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提交的证明交付运单上指定收货人的凭证。因此,使用不可转让运单有利于进口商及时提货,简化程序,节约成本,减少欺诈。它是近十年来在欧洲、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北美和一些远东和中东开始流通的不可转让的运单。EDI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更适合使用不可转让的运单。1990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运单统一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定义了运输合同、收货人、控制权等多个术语。此外,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银行接受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基本条件也作了具体规定。
不转让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1)提单有三个功能,海运单只有两个功能。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一般是可转让的运输单据。但海运提单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第二个功能,但不是凭提货物权凭证或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2)提单背面有各种条款,海运单只有正面内容,没有背面条款的保护和限制。提单背面一般印有国际法限制的各种条款,主要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限制。但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不是运输合同的合同人,无权向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不得转让海运单的其他功能
- 进口商提货方便,及时,节约成本,手续简单。
- 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 海运单易于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